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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嶽陽原副市長陳四海 因受賄等罪獲刑十二年

2015-12-26 04:30
【中新社長沙12月25日電】(傅煜顏麗君江世炎)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逾600萬元;濫用職權致近4000萬元人民幣土地出讓金未補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25日,湖南嶽陽原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四海因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陳四海1959年出生於湖南省華容縣,原系中共岳陽市委常委、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汨羅市委書記。 今年1月27日,陳四海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調查。衡陽檢方後對該案進行偵查,並於9月30日向衡陽中院提起公訴。 當日,衡陽中院公開開審此案並一審判決認定:自200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四海利用擔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岳陽市委常委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財物。 此外,被告人陳四海在主管岳陽市城建、規劃、國土等部門工作期間,為徇私情,明知超容積率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與眾力樓拆遷費用不能抵扣,濫用職權,導致應補交的3986.2萬元人民幣土地出讓金未補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據此,該院一審判決,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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