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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辦勞動債權講解會

2016-01-02 06:31

工聯總會負責人與勞工局代表介紹勞動債權保障制度

    逾百人出席    釋受保範圍

    工聯辦勞動債權講解會

    【本報消息】《勞動債權保障制度》昨日正式生效,該法律是保障僱員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被拖欠時獲得基本保障,同時設立具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工聯總會與勞工局早前在工聯大廈舉行講解會,逾百名各行各業工會的理監事等出席。

    工聯總會理事長鄭仲錫表示,破產欠薪問題屢為社會詬病,近年來“因工作關係引起的債權”發放款項不斷上升,二○一四年批准金額已升至七百四十六萬九千多元,批准支付數目為一百七十一個,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勞工界早於○五年提出設立獨立的破產欠薪墊支制度,經過十年努力爭取,成功推動成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既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條件,也為實現維護僱員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共享和諧社會福祉的重要保障和基礎。

    勞工局代表介紹《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的內容,該法律保障的債權為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未獲支付的下列債權:一、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但僅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二、工傷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但僅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為限;三、因僱主的聘用許可被廢止導致外地僱員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四、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但僅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五、外地僱員的回程費。僱主已購買勞工保險但保險公司因破產未能向僱員支付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無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有關僱員的債權同樣受上述法律保障。

    此外,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其家屬(第四○/九五/M號法令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亦獲上述法律保障支付有關損害賠償,但僅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或僱主已購買保險而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為限。法律還為解決利害關係人(僱員,以及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的家屬)的燃眉之急,《勞動債權保障制度》還規定了墊支制度。利害關係人可於下列期間向該基金申請墊支不超過受保障債權一半的款項:一、僱員,自勞動關係終止後四十五日內提出;二、利害關係人,在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進行期間提出;三、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的家屬,自僱員死亡後的四十五日內提出。

    是次出席講解會有勞工局勞動監察廳長李樂怡,高級技術員湯嘉怡、徐潔華、吳益平,工聯總會理事長鄭仲錫、副會長劉潤輝、副理事長黃桂玲、秘書長江銳輝。有關申請詳情可瀏覽勞工局網頁(dsal.gov.mo),或致電二八七一 · 七八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