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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受賄億元一般判死緩

2016-01-02 21:58
(澳門電台消息) 內地傳媒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的量刑標準,建議貪污受賄 1億元人民幣以上一般判處死刑,緩期 2年執行;涉案金額 2,000萬至 1億元判處無期徒刑;2,000萬元以下則判監 10至 15年。 報道又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但對於貪污受賄 1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令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仍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梁舒婷 黃彩嬋)

澳廣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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