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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殘障受益人

2016-01-06 00:00

月內須辦在生證明

本報訊

每年一月份是各位領取社保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辦理
在生證明
的時間,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受益人可親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的服務辦理櫃位或利用大樓內自助服務機辦理有關手續。為響應環保及減少用紙,社保基金會以手機短訊向部分已聲明同意接受短訊通知的受益人作出提醒,沒有收到短訊通知的受益人亦須於一月份內辦理在生證明。
養老金和殘疾金受益人可於一月份期間親臨位於黑沙環新街
號的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辦理在生證明,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時至下午
時(中午照常辦公)。同時,受益人亦可攜同其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使用設於全澳,包括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在內共
個不同地點的自助服務機;或到仁慈堂婆仔屋及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各個社會工作中心進行辦理。
而居於本澳因患嚴重疾病引致無法自行活動而未能親自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或長期居於內地、香港、台灣地區或海外而未能回澳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請參閱社保基金的宣傳單張或瀏覽社保網頁上的指引按指定方式辦理。
市民如想查詢更多有關辦理
年度在生證明的資訊,可於辦公時間致電社會保障基金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或可透過社會保障基金
小時語音熱線
或進行查詢,亦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
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網頁

點到即止
近日法院裁定一宗“白牌車”案,由於證據不足,撤銷違法處罰。案情指警員在關閘截查一輛汽車時,該車上乘客向警員表示,車輛是由朋友安排接載其由珠海機場至澳門某賭廳,車費為一千一百港元,到達目的地會將車費付給司機。其與司機並不認識,司機亦不會帶其觀光。司機任職於某旅行社,而汽車登記所有人同為該旅行社,屬私人用途。警員認為該司機涉嫌提供“白牌車”服務,向其罰款三萬元。
該宗案件與去年十月份警方主動出擊,檢控三宗手機應用程式
叫車服務類似,警員均引用《道路交通規章》條例,車輛如被用於提供有別於獲許可或註冊用途且有報酬之服務(俗稱“白牌車”),駕駛員須被罰款三萬元,這是否意味著
司機也可以脫罪。關鍵在於警方在查證時找到多少證據,包括有否向旅行社查問,以及款項的去向等。該案的調查顯然是點到即止,警員只依足上述條例簡單的兩句做功夫:乘客付錢,車輛屬私人用途,對司機開罰單。
若司機是車主或直接收取酬勞,當然處理和調查可以變得很簡單。然而,警員對任何違法行為需要深入調查,找到足夠證據外,相關法例也有檢討的必要。根據鄰埠針對有違法行為的相關法例規定,任何人士或機構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機應用程式,安排未具出租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被定罪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條件針對的不只是司機,而是從事服務背後的提供者,且處以刑罰也有一定阻嚇作用。
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