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批定義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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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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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法打擊性騷擾,但僅局限對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列作半公罪。有意見認為諮詢文本對性騷擾的定義過於狹窄,未有包含言語和圖像性騷擾,不能滿足民眾要求,希望政府多聽市民訴求。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稱,有身體接觸才需要刑事介入較容易接受,而性言語侵犯或色情動作,按現行刑法規定可透過侮辱罪處罰,受害人亦可提出民事訴訟,他又認為,以行政指引方式,由職場或學校處理內部出現的非接觸式性騷擾,亦是方法之一。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法務局法律專家周翠雯、立法議員及婦女聯合總會副理事長黃潔貞、律師何金明昨日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探討修訂打擊性犯罪諮詢文本。黃潔貞指出,有關打擊性騷擾諮詢文本的定義過於單一,未有包含言語和圖像性騷擾,不能滿足民眾要求,她認為條文內容應有廣泛定義,不應以部分立法形式處理。
何金明認為諮詢文本條文未建議對言語性騷擾等犯罪作出量刑,定義較為狹窄,他指出,有關言語性騷擾客觀上取證困難,但任何犯罪要定罪量刑都存在取證的困難,不代表沒有操作性或現實性的需求,他個人希望政府多聽市民訴求,例如不應排除言語性騷擾可透過私罪維護自我權益的權利。
張涵在解釋政府諮詢文本中主要將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列為半公罪,是基於本澳實際情況,具體行為可以強烈到需要刑事介入去處理比較易接受,至於言語或動作性騷擾不是身體接觸,當局持開放態度,亦相信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處理等。
張涵指出,性言語侵犯或色情動作,按現行刑法規定可透過侮辱罪處罰,受害人亦可提出民事訴訟,他又認為,以行政指引方式,由職場或學校處理非接觸式性騷擾,亦是選項之一。張涵稱,由機構或勞動部門以行政處罰方式,處理內部出現的非接觸式性騷擾,在其它地區行之有效。
對於有聽眾建議言語性騷擾可採用隱蔽錄音作證,張涵表示,錄音涉及保障私隱,當局會持續聽取意見,研究會否有較好的方法或途徑,同時保障當事人的私穩。
也有聽眾關注諮詢文本中建議持有及取得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可以入罪,但沒有提及瀏覽兒童色情網頁。張涵表示,國際層面希望完全杜絕兒童色情物品,當局政策取向亦是要樹立正面信息,但具體如何入罪,仍需考慮到搜證手段、科技水平和具體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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