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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榮坤倡吸毒罪囚兩年

2016-01-11 06:31

    判刑上限一年難阻嚇外來吸毒者

    洪榮坤倡吸毒罪囚兩年

    【本報消息】二○○九年生效的“禁毒法”被指“新不如舊”,要求修法聲音此起彼落,行政會上月終完成討論修訂文本,並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吸毒罪”的刑罰上限由三個月改為一年。律師洪榮坤直言,刑幅一年難管外來吸毒者離境,即使拘捕及判刑,外來吸毒者仍可逃之夭夭,形同虛設,建議立法會討論法案時把吸毒罪刑罰上限改為兩年。

    律師洪榮坤表示,○九年生效的《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毒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建議吸毒罪最高可判刑三個月,刑幅過低,判罰較輕,缺乏阻嚇力,反招惹更多人來澳吸毒,亦刺激販毒市場更活躍。在澳買毒品是兩岸三地最高,同等份量的毒品內地賣一百元、香港賣兩百元,澳門卻是一千元,可見在澳販毒的利潤大,成就跨境毒品犯罪越趨猖獗,惡性循環。

    刑逾一年始禁離境

    “禁毒法”幾經修訂,吸毒罪的刑罰上限由最初兩年,至○九年改為三個月,行政會現建議一年。洪榮坤指出,來澳吸毒的外地人士不少,但現時法律規定需超過一年徒刑才能禁止其離境,若吸毒罪刑罰最高一年,意味着“即使他吸毒被拘留,法院判處實際徒刑,仍難阻止其離境”,擔憂放虎歸山,缺乏阻嚇力,故建議吸毒罪刑罰上限應恢復至兩年。

    五日量販毒分兩罪

    在販毒罪方面,最初刑幅為八至十二年,○九年改為三至十五年,現建議五至十五年。洪榮坤稱,當初將刑幅下限由八年改為三年,是因為有些人士持有毒品的數量超過法定限制(五日量),亦被視為販毒罪,“可能帶多廿克,就判罰八年”,刑罰過重,而且超量攜帶者不乏青年人,為免青年人黃金時間在獄中度過,故販毒罪的刑幅下限降至三年,給法官更多空間判罰。惟後來販毒普及化,有聲音批評刑罰過低。他說,澳門刑罰雖較其他國家為輕,但法院判罰並非輕,現時國際販毒多數判超過十年,大量販毒多判罰八年。確實有些人持有的毒品數量超過五日量,但無實質證據證明其售賣予他人,貿然判罰五年及八年均太重,故建議分為兩宗罪,維持販毒罪五年至十五年,超過五日量的刑幅下限是五年抑或更低,社會可多討論。

    至於法案建議引入強制驗尿方面,洪榮坤表示,強制驗尿雖可顯示被捕人士有無吸毒,但無法判斷該人何時及在何處吸食毒品。假設有人強制驗尿後顯示為吸毒陽性,但堅持在內地吸毒,內地及澳門各有刑罰管轄權,不得干涉,是否能成功舉證成疑。他希望政府交代究竟有幾多個案因無法強制驗尿而無法舉證,再討論是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