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澳建築業的欠薪拖糧、黑工泛濫、嚴重工傷事故時有發生,政府作為業主的公共工程亦未能倖免,為此,政府有必要多管齊下,推動總承建商和分判商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責任,可惜,當局在這方面的工作卻未見著力,多年來仍未見有任何措施出台。
經過多年努力,鄰埠香港已設立較完善的建築業管理制度,更由政府牽頭率先在公共工程實施,經驗值得借鑑。當地早已設立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登記制度,名冊上的承建商若連續十二個月內,被裁定觸犯《僱傭條例》三次或以上,其競投公共工程的資格會被自動暫停六個月。與此同時,亦對相關承建商設有表現評核制,評分項目包括工藝、進度、工地安全、環境污染控制等十一項指標,若承建商當前的表現評級低於四十,或者其表現有明顯持續下降趨勢,該承建商的過往表現將遭到更嚴格審查,並須就此作出充分說明方能夠獲准再參與投標。
此外,香港的分包商管理計劃,則規定所有公共工程承建商在提交標書時,須一併夾付分判安排的詳情,以加強承建商在分判安排上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從而監察承建商在管理分包商方面的表現。自二零零四年起,公共工程承建商所聘用的分包商全部須為建造業議會註冊的分包商;亦有透過公共工程合約對工人記錄儲存、工人欠薪支付、禁止分判的工序及分判層級限制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月前,本人曾就上述問題向行政長官崔世安提問,但未獲正面回應。為此,議員李靜儀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當局會否參考鄰埠的做法,率先在公共工程設立認可承建商名冊登記制度及分包商管理計劃,推動總承建商和分判商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責任,以減少公共工程管理混亂、延期、超支、質量差等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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