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對執行存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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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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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小業主如果拖欠管理費等,業主管委會可以向當局登記,將拖欠的費用附帶在物業登記上。立法會小組會認為法律條文在實行上有問題,若最新的拖欠費用沒及時登記,可否仍能視為物業附帶的債務,希望政府解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對於法案建議小業主如果拖欠管理費等,業主管委會可以向當局登記,將拖欠的費用附帶在物業登記上。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物業管理業界向委員會提出,如果業主不斷拖欠,最新的拖欠費用沒及時登記,可否在有足夠資料下,仍可視為物業附帶的債務,委員會認為法律條文在實行上仍有問題,希望政府能解釋。
陳澤武又稱,高教法同樣由第二常設委員會審議,都是技術上較為複雜的法案,小組下次會議將審議高教法,仍未定出何時繼續審議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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