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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至交匯處尤須小心

2016-01-20 00:00

為疏導交通,警員有時會在路口指揮交通。這時,司機及行人均應遵守在場警員指示。不過,即使有警員指示,司機仍須謹慎駕駛。

對於同時有警員指示,又有交通信號(例如交通燈、標誌)的情況,應該遵循何者?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條規定,指揮交通人員的命令優於交通信號。所以,司機首先應遵循警員的指示。例如,前方正亮着綠燈,但與此同時警員卻示意司機不可向前行駛,這時司機應遵循警員指示。

此外,根據上述同一條的規定,指揮交通人員的命令亦優於交通規則。例如,按照交通規則,駛近交通交匯處時,司機應讓左方來車先行,但如果有警員在場指揮,示意左方來車停行,這時就應遵守警員指示。

無論任何時候(包括有警員在場指揮的時候),司機都應謹慎駕駛,留意路面的實際狀況。曾經有以下案例,司機甲行駛至某路口時,依照警員指示繼續向前行駛,但在兩個路口的交匯處,卻因為沒有注意左方行車天橋上的來車,導致與左方來車相撞致人受傷的意外。經過審理,初級法院認為司機甲在路口交匯處明顯欠缺謹慎,須對意外承擔責任,故判處甲司機過失傷人罪成。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小心駕駛為免意外生!任何時候都應謹慎駕駛,尤其行駛至交匯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三十五的規定及中級法院第二六八/二0一四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法務局供稿)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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