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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一般性通過《禁毒法》 引驗尿舉證打擊夜場販毒

2016-01-21 07:00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稱,過往有人販毒被捕聲稱自己吸食,可規避「販毒罪」,修法引入毒品數量限制後,即可堵塞漏洞。(梁佩茵攝)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表決修訂《禁毒法》,法案在 29票贊成,官委議員唐曉晴一票棄權下,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訂內容包括提升販毒刑罰下限,由監禁三年增至五年;吸毒罪刑罰增至最高監禁 一年等;同時引入尿液樣本取證制度,司警料此舉將有助打擊夜場毒品氾濫情況。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引介法案時指出,由於現行「販毒罪」刑罰及司法實踐中,法院的量刑較低,難起阻嚇作用,故將一般「販毒罪」刑罰下限,由三年監禁增至五年,上限則維持15年徒刑,「吸毒罪」刑幅由最高三個月監禁增至三個月至一年徒刑,並建議罰金由最高60日,改為60至240日。

陳海帆表示,2014年吸毒罪平均判刑僅 1.9個月,不少吸毒者寧願選擇監禁而不接受緩刑戒毒,希望提升吸毒刑罰促使吸毒者選擇緩刑接受戒毒。

多位議員質疑,修法後尿液取證或有困難,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表示,警方日後若發現有強烈跡象顯示,有人吸食毒品,可申請強制驗尿, 此舉料可更有效打擊夜場吸毒情況。

陳海帆指出,過往有人因販毒被捕,只要聲稱是供自己吸食,則可按刑罰較輕的「吸毒罪」論處,修訂法律引入數量限制後,即可堵塞漏洞。

本身為律師的議員歐安利,在表決聲明稱,法案建議提升「吸毒罪」刑罰幅度,由現時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處三個月至一年徒刑,但法案指出,吸食者持有毒品數量,超過規定的五倍,即屬「販毒罪」,他稱,若吸食者持有毒品量,剛好以零點幾克達到上限,即由吸毒變販毒,由三個月至一年徒刑變為五年至15年,差距甚大,希望法案在刑罰方面,再作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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