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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促進市場自覺守法 橫琴自貿區《免罰清單》出台

2016-01-21 00:00

【記者陳藝珠海報道】珠海橫琴自貿片區昨天(一月二十日)正式對外發佈第一批《橫琴與香港、澳門差異化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工商行政管理類,以下簡稱免罰清單)。據了解,橫琴於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發佈市場違法行為提示清單,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了「劃紅線標地雷」。在實施過程中,企業感覺政府監管方式滯後,放權不足,對微觀經營行為處罰過細過嚴,「地雷」太多,束縛了市場主體創新活力。針對該問題,珠海橫琴自貿片區在提示清單基礎上,制定了免罰清單,率先進行「挖地雷」的嘗試。

據了解,自二0一四年橫琴新區對外發佈《市場違法經營行為提示清單》以來,越來越多的香港、澳門投資經營者反映內地與港澳的市場監管規則很不一樣,有些香港、澳門法律沒有禁止的,到了內地反而管得更嚴,感到不適應,有些「水土不服」。基於企業的呼聲,經橫琴新區管委會批准,橫琴工商局二0一五年三月份開始了《橫琴與香港、澳門差異化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的立項研究,經廣泛徵求企業、專家、學者、律師、政府監管部門的意見,經過香港律師事務所的論證、澳門立法機關的實地調研,歷經多次修改,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通過了專家評審會,研究成果最終得到一致肯定,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區管委會正式對外發出通告。

免罰清單是依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珠海經濟特區促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建設辦法》等,在不違背中國根本法律制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前提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明確列明對部份香港、澳門合法而內地違法的經營行為實施首次免予行政處罰或免予罰款的具體情形。

據了解,免罰清單僅適用於橫琴新區管轄區域,其不改變違法行為的法律性質,只對市場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部份或全部免於處罰,目的是對企業首次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或罰款,轉而採取提示、警告、信用公示等措施,從以罰款為主的相對單一監管方式向運用《免罰清單》引導罰款與非罰款手段並重的綜合監管方式轉變,破除執法的功利性,使監管從目的轉化為手段,實現政府監管由程式性監管向適用不同監管方式與手段的實體性監管轉變。

該免罰清單列明可以免予處罰或罰款的三十種情形,涉及十三部法律法規十九項法律條款,主要分為四大類:企業名稱使用規範行為;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限期開業行為;企業營業執照日常管理行為;企業登記註冊事項日常管理行為。以上情形,一部份是橫琴商事制度改革後,針對監管法律滯後情況而依據特區規章規定採取的一種變通措施,另一部份是經過港澳長期市場監管實踐,通過免罰有利於經濟健康發展的經驗。

珠海橫琴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免罰清單》中的事項,一部份是珠海商事制度改革後已經得到經濟特區立法通過的,現在是對法律層面因滯後起衝突的部份作一個合法的變通;另一部份是經過香港、澳門幾十年市場監督管理實踐檢驗過,切實可行、有利於經濟健康發展的事項。同時,對於輕微違法行為的界定,不僅嚴格控制在自由裁量許可權範圍內,而且也符合現今市場執法客觀規律。

不過,《免罰清單》的公佈實施,是否代表不予監管,放任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呢,該負責人表示,絕對不是這樣。其表示,《免罰清單》的出台,其本意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政府服務改革,創新事中事後監管,促使市場主體自覺守法,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的創新舉措;其次,通過《免罰清單》的形式免除市場主體的全部或部份責任,不是放任不管,恰恰相反,屬於《免罰清單》裡情形描述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本身就是一種通過《免罰清單》形式予以監管的手段;再次,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儘管此種方式比較嚴厲,但與《免罰清單》相結合,是真正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並舉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

橫琴自貿片區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後將繼續學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市場監管經驗,有針對性地擴大免罰清單的範圍,進一步簡政放權,將社會能夠自治管理的事項充分交給市場,打造一個高度自治、廉潔高效的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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