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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金質電信特許資產

2016-01-26 00:00
【本報訊】根據特區政府與澳門電訊在二零零九年簽署的《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澳門電訊在專營期滿後,需將其在專營制度下用於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整體設施,即特許資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並且處於良好運作狀態下,移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雖然該公證合同附件一列出特許資產的類別,但是,社會並不清晰特許資產的具體清單。上述公證合同也明確規定,CTM應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提供特許資產進一步的具體細節,以及提交包括特許資產的財產清冊予政府審批。
自二零一一年固網專營期滿後,社會不斷要求政府公佈有關特許資產的清單,前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曾答應後補資料給立法會,但是,政府一直拖拖拉拉未提供,直至去年十二月的施政辯論,羅司長表示會其後向議員提供書面解釋。然而,電信管理局局長卻補充解釋,認為暫時沒有條件公佈特許資產清單,要待特許合同完結後特許資產撥歸政府,屆時才有條件公佈。
雖然澳門電訊特許期限到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結,而且很大可能自動續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澳門電訊負責特許資產的管理維護,但是,認定哪些屬於特許資產卻是專營期結束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因此,公佈特許資產清單並不影響澳門電訊對其的管理和維護,相反,可以令公眾和其他營運者更加清晰特許資產的使用情況,便於監督,推動市場競爭。故電信管理局局長認為暫時沒有條件公布特許資產清單的說法實難理解,希望政府進一步詳細說明。
為此,議陳明金本人提出質詢如下:
一、《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明確要求澳門電訊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提交包括特許資產的財產清冊予政府審批,政府是否掌握有關財產清冊?
二、電信管理局局長認為,要待特許合同完結後特許資產撥歸政府,才有條件公佈特許資產清單。依據為何?
三、特許資產長期由一家使用,是造成澳門電信業「真壟斷、假開放」的根源,使得業界形成不公平競爭。政府有無評估有關機制對澳門電信業發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