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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性犯罪條文首場公眾諮詢聚焦性騷擾罪 當局研規範語言性騷擾

2016-01-27 00:00

 ◎ 修訂「性犯罪」相關規定的首場公眾諮詢會,昨晚在新橋婦聯會議廳舉行。

 ◎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中)。

【專訪】法務局正就公開諮詢的「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相關規定」昨晩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對於引入「性騷擾罪」依然是討論焦點;同時,與會市民關注對只有「單對單」情況下性騷擾如何搜證、對偷拍裙底行為如何處理;又有建議,增加引入社會服務令的處罰方式;對觸及性犯罪外傭應加入日後不可再在澳門從事外傭工作;參考外國做法放闊對強奸的定義,以及未來透過其他法規或法例配套,處理職場或教學環境的性騷擾的行為。

公聽會由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公共關係處代處長樓元正及法律人員周翠雯主持,多名巿民出席及發表意見。

諮詢文本建議在刑法引入新的「性騷擾罪」,但當中只將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張涵表示,明白到語言性騷擾的傷害有時比非禮行為更嚴重,近期社會亦廣泛關注討論,當局會積極研究規範語言性騷擾。

張涵指,很多國家地區都有規範語言性騷擾行為,但都根據不同的社情民意,採取相應的處理方法。他表示,香港除了有「平機會」處理兩性平等問題之外,亦會關注職場內發生性騷擾情況的特殊性,有相應的跟進機制及指引,安排律師介入,甚至民事追討。台灣亦會用行政或其他手段制訂專門指引。他認為社會可以開放思維,當局在諮詢結束後盡快有定案。

對「性騷擾罪」若屬法定加重情況,其刑幅加重至最高二年徒刑或最高科二百四十日罰金。會上,有市民認為,這罰則太輕,尤其若賠錢了事對「富二代」來說只是微不足道,建議當局可參考香港加入社會服務令,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張涵回應指,即使處罰金也是具有刑事責任,且有刑事記錄的,這對其就職發展亦會有好大影響。他又稱,對觸犯「性騷擾罪」者是否公示這個人的行為,需要社會探討。

至於蒐證困難的問題,張涵表示,任何案件都存在同樣的問題,如果在公眾場所有錄影會較好,但若是「單對單」的情況,希望受害者可以勇敢向警方說出事實舉證。

另外,有市民關注到澳門近年時有偷拍裙底相的案件,但由於只拍到受害人的身體個別部位,而無法辯認出當事人,因此案件最終因沒有告訴人,而令行為人逍遙法外,當局到底有何措施堵塞漏洞?市民又指出諮詢文本建議修訂「淫媒罪」的有關規定,與《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的「操縱賣淫罪」的定義非常相似,但「操縱賣淫罪」的刑幅為一至三年徒刑,「淫媒罪」則建議增加到最高四年。而且按規定,刑幅要高於三年徒刑,警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聽。如果只修訂「淫媒罪」,「操縱賣淫罪」不進行相應的修訂,日後警方執法上可能會有混亂,「唔知用邊條罪去告」。張涵回應稱,上述意見非常有見地,當局會分析研究。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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