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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合併後的架構與職能

2016-01-28 00:00

上週本欄談及了有關法務局合併後的架構與職能,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依據特區政府二零一五年制定的《集中統籌立法機制內部操作流程指引》以及行政法務司《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六年度施政方針》,法務局將逐步建立並具體落實集中統籌立法機制。

與立法統籌工作相配套,法務局重組法律草擬廳,藉此強化法律草擬職能。法律草擬是立法過程中必經的基礎性階段,由有關機關、組織、人員將擬議提交有權機關審議、表決之法律原型,按一定要求擬訂以使之形諸文字。該項工作涉及多個環節和部門,以及各方面資源配置、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規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依照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之指引,法務局重組的法律草擬廳,下設法規草擬一處、法規草擬二處,主要工作是草擬及協助草擬屬行政長官及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等文件的草案。

依據行政法務司《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六年度施政方針》及相關規劃,法務局將著力優化法案草擬和諮詢的流程,並逐步實現讓法務部門全程參與草擬工作,以提高公開諮詢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與此同時,在充實、培養和穩定法律草擬專業人員的工作上加大力度,致力形成一支有能力適應特區法律改革需要、勝任法律草擬工作需求的專業人員隊伍。

至於首階段之工作任務,擬由法務部門和政策推行部門組成法規草擬小組,共同草擬一些立法政策性強、技術性複雜的立法項目,藉此促成法務部門全程參與法律草擬工作。

依據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合併後的部門架構及職能調整,除前述兩個廳級單位分轄集中統籌立法與法律草擬職能之外,下述廳級單位及其所轄相關職能亦有相應調整。

其一,法律翻譯廳。為配合集中統籌立法工作,法務局下設法律翻譯廳,除繼續負責原有範圍的工作之外,還增加了負責對屬於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以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中葡文譯本的核對與法律技術分析,尤其是對由法務局草擬上述法律文件草案進行翻譯工作。

其二,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該廳下設條約處、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工作範圍與合併前大致相同,為澳門特區涉及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提供專業意見,參與國際條約以及區際協議的談判等。

其三,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該廳下設法律推廣處、公共關係處,作為法務局進行宣傳推廣的附屬單位,繼續進行相關法律的宣傳推廣,並著重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宣傳及推廣工作。公共關係處還將原有的「查核暨申訴廳」部分工作接管過來,負責法務局對外活動及接待工作,接受市民查詢和投訴並及時作出回應等。

其四,登記及公證事務廳。該廳是由原有的查核暨申訴廳改名重組,職責範圍與重組前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就登記及公證法律制度的進度做出評估並提供完善建議等。就對外接待工作這一方面,轉由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之公共關係處接管負責。

至於技術輔助廳與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工作範圍沒有調整,前者致力於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輔助等工作;後者則專注於人力資源與財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綜上所述,經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調整,法務局與法改局合併重組之後,無論在組織架構還是在職能範圍,均有所調整。

為落實行政法務司《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六年度施政方針》,滿足特區政府關於中長期立法計劃之需要,合併後的法務局將強化立法統籌與法律草擬職能,推進與民生事務及基礎性法律相關法案的草擬工作;並通過優化其他部門架構及其職能,以適應本澳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的急速變化,為特區廣大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持續推動和深化澳門特區法律改革、完善澳門特區法律體系提供有力保障。(下)

*技術輔助廳和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會由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搬遷至宋玉生廣場三百九十八號中航大廈。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已於一月二十五日完成搬遷,技術輔助廳的搬遷時間將稍後公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参閱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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