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從二零零五年舊諮委成立,到二零一五年舊諮委被撤銷,十年期間,政府先後於二零零六年開始草擬舊區重建的法律制度,二零一一年提交立法會,二零一三年表示由於客觀環境與居民訴求變化,主動撤回舊區重整的法律制度。舊諮委員十年的努力,耗費心機,到頭來卻是原地踏步,但是當局仍然沒有吸取教訓,都市更新依然是模模糊糊,無頭蒼蠅一樣,只開展了一個「概念」的研究,迴避立法和政府主導問題。
既然都市更新委員會如此重要,為什麼成立時間卻要一拖再拖。四月份,當局一方面表示都市更新概念未有定案,委員會成立後才能明確,另一方面卻又指出都市更新的範圍會比舊區重整更為廣泛;五月份,當局表示相關工作將於上半年完成;八月份回答議員提問時,仍然只表示將很快成立。如今兩月了又過去,都市更新委員會仍然難產。到底遇到什麼困難?我們感到好奇。
都市更新涉及拆遷補償問題,向來是城市建設的難題。多數國家都是由政府去主導推動。比如美國政府因應二戰後的社會形勢,大規模主導城市重建;七八十年代,又因應經濟增長的實際形勢,提供資助吸引私有投資;九十年代後,為取得經濟、社會、環境等綜合目標,發揮協調、引導與促進的作用。鄰近的香港也是成立市區重建局去主導重建,一方面政府主動劃定片區進行重建,另一方面鼓勵發展商和業主進行更新。反觀澳門,卻一直徘徊在何時成立委員會這件事上,對於都市更新缺乏勇氣和承擔。
為此,議員施家倫向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當局對於都市更新委員會的成立時間作出多次表示,但至今仍未見蹤影,到底何時才會完成相關工作?
二、政府既然表示會主導重建工作,為什麼當局在都市更新的問題上卻毫無計劃,而完全依賴於一個委員會?都市更新委員會到底是什麼性質和定位?未來會由什麼機構來主導都市更新工作?
三、舊諮委開展了大量工作最終卻默默退出,政府未來會怎樣用好舊諮委員十年的工作成果,特別是法律制度方面將會如何借鑒,到底何時可以進行立法?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