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滋擾分居夫
被判誹謗罰款
【本報訊】一名與丈夫正辦理離婚手續中的女子因不滿丈夫另結新歡,在多個月內不分日夜向兩人的手機發送短訊滋擾,實施“疲勞轟炸”,事件最終對薄公堂。女被告被判恐嚇罪及侮辱罪,但女被告丈夫的女友不滿判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將侮辱罪改判誹謗罪,但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拒判女被告徒刑,維持原審法院的量刑,判處一萬二千元罰金。
女被告與丈夫於一二年辦理離婚手續,並因其夫另有女友,因而與兩人結怨,在一三年一月至四月期間,女被告以不同的電話,每日不分晝夜發短訊予尚未離婚丈夫的手提電話,一日會達到十次以上,短訊內容為對丈夫及其女友的生命及人生安全作威脅,又發短訊至其夫女友之手提電話,稱她為
“雞”,事件最終對薄公堂。
初級法院經審理後,判處女被告針對女被害人
丈夫的女友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恐嚇罪,以及侮辱罪,二罪並罰共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
日罰金為澳門幣一百元;但女被告丈夫的女友不滿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經審理後指出,女被告被原審法院判處觸犯侮辱罪,中院認為基於被告所作出的侮辱行為是向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事實,故其行為應構成誹謗罪,中院將依職權作出改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且中院依職權改判被告觸犯誹謗罪,罰金維持不變,但拒絕判處徒刑,維持原審法院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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