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公佈了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開投250個具年限的士牌照,並訂定適用於250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相關規定。
該批示的規定如下,訂定適用於250個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有關執照將在該批示生效(2月1日)後,由交通事務局透過公開競投發出。執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最長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的士執照轉讓予他人。
在有效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該車輛更換。有效期屆滿後,用作的士的車輛不得繼續作的士用途,且車輛的註冊須被註銷。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交通規章》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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