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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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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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達洋行請求行政法院勒令特區政府延長海一居土地批給及利用期被駁回。法官指出,有關當出現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完成利用時能否給予續期的問題,曾經在新《土地法》的法案在立法會討論時研究過,但立法者為了加強對批給土地的監管,堅持臨時批給在原則上不可續期的立場,因此聲請人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保利達可上訴中院
保利達是於海一居土地被特區政府宣告批給失效前向行政法院提出保全程序,又要求法院勒令將土地批租期延長六十個月和相應延長土地利用期六十個月,以及要求勒令工務局發出工程准照。海一居土地是由兩幅地塊合併組成,保利達在請求中,認為海一居土地在二零零六年獲准轉用途前,已完成之前的土地利用,並已獲發使用准照,土地具備條件轉為確定批給。
行政法院指出,保利達當年只是部分完成利用土地,當年的使用准照亦備註了土地的特別負擔未完全履行,因此至今土地仍不具備條件轉為確定批給。法官認為,根據新《土地法》規定,臨時批給只有在出現臨時批給的土地與確定批給的土地發生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況下,才有條件對臨時批給作出續期,本案明顯不屬於合併利用的情況。
至於保利達認為行政機關多次單方變更批地合同內容,以及沒有按合同核准興建方案,變相減少土地利用期。法官指出,有關當出現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完成利用時能否給予續期的問題,曾經在新《土地法》的法案在立法會討論時研究過,但立法者為了加強對批給土地的監管,堅持臨時批給在原則上不可續期的立場,因此聲請人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又指,即便屬於合併利用的情況,也並非必須給予續期,因為立法者在土地批給合同的修訂、續期、單方廢止及解除方面給予了行政長官自由裁量權,因此,法院不能勒令或命令行政長官作出相關之請求行為。
羅司:非最終結果
另外,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重申,這並非海一居地段的最終訴訟結果。政府上星期宣告海一居土地批給失效,保利達可在三十日內就行政長官這項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至於何時再批給有關土地及有關的附帶條件,羅立文表示仍未決定,他重申,舊的土地批給和新批給完全沒有關聯,兩個批給完全獨立,並強調會按土地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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