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小潭山別墅發展商上訴終院
終院駁回中止批地失效申請
【本報消息】政府首幅宣告收回的閒置住宅用地,發展商提出中止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及運輸工務司司長命令清空土地的效力申請,昨被終審法院駁回。八宗針對行政長官收地行為提起的中止效力申請,全部在中級法院吃敗仗,只有此案上訴至終審,其他已在中院轉為確定。
涉案土地於一九九三年底批出用作興建獨立式別墅,位於氹仔島小潭山盧廉若馬路、鄰近葡京花園,面積七千三百二十四平方米,行政長官於去年四月十四日,以土地承批人七潭置業有限公司沒在批給合同所訂的期限內履行土地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其後命令七潭置業於六十日內清空相關土地。
七潭置業先針對這兩個批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隨後又提出中止兩個批示效力的保全程序,並在該程序中提出合併卷宗請求。
中院去年十一月駁回七潭置業中止兩個行為效力的申請,對方隨即上訴至終審法院,但終審得出的見解與中院一致,均認為不能滿足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造成 “難以彌補之損失”這一必須具備的要件。
終審法院指,若司法上訴勝訴,即使七潭置業不能繼續承租涉案土地,仍能通過判決或提出司法訴訟索償。計算損失的方法,要麼與行政當局協議賠償,要麼提起司法訴訟,在訴訟中將有機會計算損失,法院亦將就此裁決,不得推諉。如果在這個計算過程中所遇到的或大或小困難全都構成中止行政當局活動的理由,法院將舉步維艱。須留意法律所要求的不是損失難以計算,尤其是難以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計算。
終審法院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並命令將合併司法上訴案的申請移送主程序以便審理。
據法院指出,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勒遷令提起的中止效力申請,中院一共受理了三宗全部請求被駁回,其中兩宗上訴到終審,一宗因重複訴訟被主理法官以批示駁回,另一宗目前仍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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