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達保全程序上訴中院
免主案訴訟需時誤施工爭取一八交樓
【本報消息】就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於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向行政法院聲請“勒令作出某一行為的保全程序”事宜,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發聲明提出以下澄清:(一)行政法院所裁定宣佈駁回該公司有關“勒令作出某一行為(案號:第一〇七/一五 -IC 號)”之聲請,實為該公司早前向行政法院呈交的一項“訴訟保全程序”聲請,具體聲請保全內容為“請求勒令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將海一居所涉土地的批給期間延期六十個月,及相應延長土地的利用期六十個月,以及請求勒令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向聲請人發出一切對興建批給合同標的建築物屬必不可少的準照和許可。”
(二)除上述“保全程序”聲請外,該公司同時已提出若干其他法律訴訟,包括向行政法院提出一項“主案訴訟”,現時仍在法院審理當中。
(三)該公司強調,“保全程序”是獨立於“主案訴訟”的程序,駁回保全程序的請求,不會對“主案訴訟”的審理造成任何影響。此外,該公司亦考慮就保全程序遭駁回一事,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四)該公司提出“保全程序”,旨在盡力爭取能於“主案訴訟”仍在進行審理期間,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當局批准將“海一居”所涉土地的批給期間延期,以便該公司可以繼續全力施工,避免可能因為“主案訴訟”的審理進度需時,耽誤施工時間,從而該公司能全力爭取於一八年完工,將物業交付予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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