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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出台多波折 細則處罰條款尚需討論

2016-02-19 07:00
澳門各界爭取《動物保護法》立法多年,在《動物保護法》通過前,澳門與虐殺動物相關的法例,只有1957年定立的市政條例第170條,嚴禁以狗及貓作為食療用途,但罰款只有20至200元(澳門幣,下同)。至於虐待動物,政府和動物組織最多是以勸籲方式處理,無權介入,受虐動物最終的命運,還是掌握在「主人」手裡。

2007年,民政總署推出《擁有動物法》諮詢公衆,及後送交法務局。其後曾易名為《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保護動物法》等,不過俱無回音。2013年9月,民政總署表示《動物保護法》已完成草案修訂文本。2014年10月,《動物保護法》呈上立法會大會,獲全體出席議員投下贊成票一般性通過。法案重罰遺棄動物、虐殺動物人士,遺棄動物的罰款由現行的700至5,000元,大幅調升至5,000至40,000元;虐殺動物更被列作刑事,最高監禁三年。去年6月,立法會一常會討論《動保法》法案,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建議刪除原文本禁止放生的條文,以及下調虐待動物的刑罪最高判刑至一年,結果引發爭議。去年7月,立法會一常會再討論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引述政府表示,嚴重虐待動物,法案建議違法者需負刑責。時隔近半年,政府日前再向一常會提交最新修訂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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