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應殘疾金覆蓋面不足,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推出「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下稱臨時殘津),讓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已向社保供款至少三十六個月,並經社保會診委員會證明處於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狀況,而有關狀況是在取得社保受益人的資格前經已出現而無法申領社保殘疾金的人士,透過申領金額等同社保殘疾金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以加強對上述人士的生活保障。
受現時臨時殘津的申請條件所限(需供款社保至少三十六個月),部分殘疾人士沒有工作能力,又需要被長期照顧,家庭負擔經已很重,因而沒有供款,至二零一四年年底,在一萬名持殘評證的殘疾人士中,仍有一千一百人未在社保基金登錄,登錄而未供款滿三十六期者有九百五十人。澳門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工作局兩部份所組成,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是社會保險模式,需要有一定的供款,受保狀況需在獲得受益人資格後發生。而社工局則著重提供福利服務,兩部門具有互相補足的作用。坊間普遍認為臨時殘津應為福利政策,而當局表示,「臨時殘津」與社保「殘疾金」是互補措施,正在檢討社保制度,將「臨時殘津」納入其中。當局表示若把「臨時殘津」定位為社保制度,則一筆過補供款易衝擊現有社保制度,有違公平性原則,當局期望在二零一五年年底前找到解決方案,但至今仍未有進一步的消息。把臨時殘津定位為社保基金提供的社會保險模式還是福利政策,當局應有明確取態。
為此,陳虹提出以下質詢:
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實施期限已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工作局正檢討及完善現行制度的相關法律,以便制訂長遠的政策方案。請問相關檢討工作進展如何?
二、政府表示有意把「臨時殘津」轉為長期性的措施,當局對此有何考量?
三、有意見認為,現時社會保障制度未能關顧所有的殘疾人士,建議臨時殘津與社會保障基金現有制度脫鉤,改由社工局負責,為未能在社保體系中得到保障的殘疾人士提供保障,政府對此的取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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