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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協議下移交通緝犯 黃司:國際刑警義務

2016-02-23 00:00
【本報訊】據香港傳媒報導,澳門警方曾將三名涉經濟犯罪,被內地通緝的人士移交大陸。當中兩名香港人被司警拘捕後,其家人曾向終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將事主釋放。終院認為由於中國與澳門沒有就移交逃犯作任何跨地區或本地協議,不能夠因為配合國際刑事追緝就把有關人士移交中國,但涉案者在被截獲迅即已被送返內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解釋,本澳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有履行成員責任義務,本澳刑事訴訟法典有相關規定,當中沒有限制香港居民不可移交。黃少澤又強調在移交的個案中,從來沒有本澳居民。
兩名香港人被移交事件中,其中一人是五十歲的香港女子,被指生產盜版光碟並偷運到大陸販賣,涉案金額達一點四億元人民幣,在零七年入境澳門時被截獲。另一名在零八年被送返大陸的香港女子,則被指涉及福州一宗信用卡詐騙罪,兩人均是在外港碼頭入境時被截獲。
終院在零八年案件的判辭中批評,執法機關無視法治及法院之前的裁決,利用「法外」途徑向內地移交逃犯不合法、違背公正、動搖法治。終院認為,當局在沒有任何法律或協定規範、沒有立案、沒有給予被拘留人士辯護機會、亦沒有法官的移交命令的情況下堅持將逃犯移交內地。終院批評有關行為違背公正,動搖法治,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威望。
黃少澤昨日指出,在兩宗移交港人的個案中,是國際刑警組織收到中國當局請求後,發出紅色通緝令,要求通緝兩名香港居民。司警接到後隨即部署,截獲涉嫌人後移交檢察院。當時的助理檢察長批示,確認司警須將相關人士移交至內地執法部門。但兩宗案件的相關人士由律師提出人身保護令,終審法院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區際間無協議不應移交。黃少澤表示,發生在零七年的個案的事主在事後已經獲釋,但零八年的個案的事主在終院發出保護令時已完成移交程序。
黃少澤表示,檢察院至今雖然不認同終院的看法,但與司警商量後,為免再引起與法院的矛盾,之後已決定不再移交。黃少澤認為,對於法律理解不同的問題,司警有執行國際刑警和檢察院命令的責任和義務,又強調從來、絕對、百分百沒有涉及本澳居民。
另外,在報導中指出,在去年一名被澳門移交內地的人士,是廣州市新塘鎮大敦村原黨支部書記吳權深。吳涉嫌利用職權在基建項目中收受巨額賄賂,去年七月在澳門警方協助下成功將吳權深緝拿歸案。
司警局局長周偉光回應事件,他表示去年的確曾將一名涉嫌犯罪的內地人遞解出境,但強調並非移交。周偉光指出,該名內地人於二零一一年申請投資移民,擁有本澳臨時居民的資格,當局去年接到紅色通緝令通報,隨即通報貿促局和經濟財政司方面,決定取消其臨時逗留資格,警方隨即依法將他遞解出境。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即使將來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後,亦必須遵守本澳法律制度,警方必須嚴格執行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