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聯合國安理會就打擊恐怖主義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先後通過決議,中央政府命令將上述多項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區。澳門政府制定《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行政會完成討論且認為法案具有緊急性,藉以促進審查程序的速度。
草案針對不同情況訂立了兩種凍結資產機制,一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旨在執行「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二是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第一三七三(二00一)號決議所訂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旨在執行載於該決議的「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
法案建議,凍結資產的決定權屬行政長官,作出的指認行為都須公佈於《公報》。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針對由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指認人或實體的情況,法案詳細規定了通知、在名單中指認的建議、取得資產的程序,以及從名單中除名的規則。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針對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訂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被指認的人或實體資產的情況。指認行為的有效期為兩年,行政長官可將指認行為續期,每次最長期限為一年。
為保障第三人的權益,對於被凍結的資產是共有物的情況,法案建議對共有人之中非被針對的對象的權利給予保障。同時法案明確規定可根據一般規定對行政長官的批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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