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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紅十字會法等於挖掉兩岸談判流老根

2016-02-26 04:45
  雖然民進黨已經實現了「完全執政」,有大把職位可以隨意安排,但某些民進黨「立委」仍要表現自己,不顧政權交接在即,有很多急切及重大的法案需要處理,也要亂搞提案,以表現自己,或意圖達成自己的某些個人目的。除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提出《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等三項修法,擬廢除「國父遺像」,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範例》草案,擬將「台獨烈士」鄭楠榕的自焚日訂為法定紀念日,民進黨「立委」陳其邁也在研擬《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之外,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也提案,要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其「理由」是,《紅十字會法》賦予紅十字會特殊法律地位,使其不受《人民團體法》和《公益勸募條例》拘束,突顯該法已不合時宜。因而應當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而在此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也指出,紅十字會的當然理監事都是由政府指派,且過去曾任會長的律師陳長文、台北市前市長郝龍斌、「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皆具高度政治色彩,充滿政治介入空間,甚至並未規定會長、理監事任期;此顯示《紅十字會法》所賦予的特權,都是過去威權時代的遺緒,因而他將提案廢止。
    對此,「內政部長」陳威仁指出,紅十字會有存在的歷史意義,也做國際救災工作,世界各國都以專法成立,他主張目前《紅十字會法》相關規定,有些不合時宜的可以修正,但這個法還是有它的必要性,所以「內政部」主張是宜修不宜廢。比如,紅十字會會長的任期,是否比照《人民團體法》規定,一任四年、連選一任為限,也就是最多八年的期限;另外,董監事組成方式是否要由政府派遣也都可以討論;另外,公益勸募平常可回歸《公益勸募條例》,但緊急狀況時仍要賦予特別需要。
  段宜康是「外省人台灣獨立協進會」的發起人之一,曾任民進黨「新潮流系」總召。但是,也曾因為主張推動兩岸交流而受到「深綠」勢力的圍剿,在二零零七年民進黨「立委」黨內初選時被打成「十一寇」之一。今次他作為不受補選制肘的「不分區立委」,提出過激法案,是否要引起「上頭」的注意,得以隨時另攀高枝?
  其實,紅十字會在兩岸關係史上,曾發揮過重大的作用。早在兩岸仍然隔絕之時,兩岸間的一些緊急聯繫,尤其是交還漂浮到對岸的遺體等事項,都是由紅十字會出面處理的。兩岸實現間接通郵之初,也是由紅十字會出面進行交換及處理郵件。「閩獅漁」和「閩平漁」等事件,也是由兩岸紅十字會出面聯絡處置。
    兩岸紅十字會的業務接觸,源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兩岸開放民間交流之後。當時兩會的接觸性質,主要是兩岸人民提供信件的投寄,或兩岸親人址的查詢。直到一九九零年三、四月間,大陸國務院衛生部部長兼中國紅十字會會長陳敏章,及中國奧委會副主席兼國際奧會執行委員何振梁,主動以私人身份,致函邀請身兼國際奧委會委員、「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長及「總統府國策顧問三項職務的徐亨,能早日往北京訪問。
  徐亨在在向紅十字會「名譽會長」李登輝報告後,李登輝二話不說,隨即予以批准,同意兩岸紅會以對等方式,進行各項業務聯繫。徐亨即函覆同意接受邀訪,並立即組織第一支紅會訪問團,成員包括副秘書長常松茂,及徐亨的私人秘書賈偉節。大陸紅會隨即主動電傳一份「兩岸協商議題綱要」,作為雙方首度工作會談的主要內容架構。一九九零年五、六月間,徐亨、常松茂一行到大陸訪問,與大陸紅十字組織的副秘書長曲折、常松茂進行了工作會談,達成了五項口頭協議,內容包括:
  一、查人工作將開始直接聯繫。
  二、台胞來大陸和大陸民眾赴台衍生的傷、病、亡及證件期等事宜,紅十字會應給予積極必要的協助。
  三、大陸紅十字會將繼續協助有關部門積極處理有關台灣漁船海難事件;台灣紅十字會將積極向台灣有關部門交涉,給予在台灣沿海從事正常漁業生產的大陸漁民人道主義的待遇。
  四、大陸民眾繼承在台親屬遺屬遺產時,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經大陸紅十字蓋章,台灣有關地方法院方能認可。台灣紅十字會將向大陸提供台灣律師公會名冊,供大陸民眾辦遺產繼承事宜選擇律師時參考。
    有了這次接觸之後,為切實解決私渡人員的遣返問題,避免再出現死傷悲劇,一九九零年八月,中國紅十字總會向臺灣紅十字組織建議,雙方簽定譴返作業協議,將私渡人員譴返納入規範程式,使譴返作業在兩岸紅十字組織的見證下進行。臺灣當局對於中國紅十字總會的建議很快作出了積極的回應。考慮到簽署協定需要實地考察遣返路線,同時也為了照顧臺灣方面希望保密的要求,雙方決定協商地點定在當時尚未解除「戒嚴」、仍是國民黨「戰地」的金門島。九月十一日上午,中國紅十字總會秘書長韓長林等四人乘坐一艘懸掛白底紅十字旗的鐵殼船,從廈門東渡碼頭出發,徑直朝金門方向航行,在通過海峽中線後,即由同樣懸掛紅十字旗的臺灣船隻引導,順利泊靠金門金湖漁港。在下榻的仁愛新莊,韓長林等與臺灣紅十字組織秘書長陳長文等就兩岸紅十字組織參與見證主管部門執行海上譴返事宜進行了協商,並於十二日簽署了協議。雙方本著切實解決問題、回避目前尚難以解決的兩岸政治分歧的務實精神,就見證遣返的原則、物件和遣返程式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此為《金門協議》。
  《金門協議》雖然是以兩岸紅十字組織的名義簽署的協定,但卻得到兩岸官方的認可和授權。一九九零年十月八日,雙方根據《金門協議》第一次順利進行了海上遣返工作,首批五十五名私自渡海去台的大陸居民從馬祖回到了福州馬尾港。此後,共有一百二十多批近二萬名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兩岸居民和刑事嫌疑犯、刑事犯循《金門協議》的模式完成遣返。《金門協議》的簽署,不但保證了兩岸遣返作業的順利進行和兩岸同胞的生命安全,也為其後兩岸的授權民間機構的商談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由兩岸以紅十字會名義進行的「金門談判」,是繼「兩航談判」之後,兩岸之間就具體事務進行的接觸談判。段宜康、徐永明要廢除《紅十字會法》,否定其組織形態,等於是要挖掉兩岸交流以至兩岸談判的「老根」。作為曾經為推動兩岸交流而被打成「十一寇」的段宜康,不要為了個人私利,而好了瘡疤忘了痛。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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