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寨卡病毒病”有法律規定
去年至今,美洲多個國家相繼發生寨卡病毒感染病例。有研究提出,寨卡病毒感染與新生兒小頭畸形症存有關聯,並建議孕婦要特別注意防止蚊蟲叮咬。澳門雖然離美洲較遠,但每年有大量遊客來澳,且本澳居民外遊者亦不少,傳播寨卡病毒的伊蚊在本澳也廣泛存在,導致本澳存在着病例的輸入和傳播風險。另一方面,鑑於該疾病可產生嚴重後果,尤其對孕婦,故及早確認病例及採取適當的防控措施,對控制可能出現的疫情也至為重要。對此,立法會早前通過第一/二○一六號法律,修改第二/二○○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將寨卡病毒病列為法定的傳染病。
防治寨卡法律規定
按照規定,寨卡病毒病屬於《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第二類傳染病,這類傳染病通過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與人之間直接傳播,或通過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與人之間傳播。對這類傳染病的患者及接觸者,可能需要暫時隔離及/或避免接觸。
為了防治傳染病的傳播,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衛生局應持續監測傳染病,以掌握傳染病在澳門特區的最新情況,並評估疫情在澳門特區發生的可能性。必要時,亦有權要求進入澳門特區的人申報健康狀況。當出現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尚有權按衛生局的指引要求進入澳門特區的人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出具有效的有關傳染病的醫生聲明書或接種疫苗證明書,以及接受有關傳染病的醫學檢查。
法律亦規定,對於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衛生局可要求他們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他們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限制,以及依法強制隔離。
廿四小時內須申報
另一方面,世界衛生組織已發出指引,要求各地區採取適當措施,加強發現和確診寨卡病毒病個案的能力。隨着立法會通過法律修改第二/二○○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澳門特區政府亦頒佈了第四/二○一四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五/二○○八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將寨卡病毒病納入疾病表。按照規定,當出現寨卡病毒病的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有關的醫護人員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申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一六號法律,以及第四/二○一六號行政法規。(法務局供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