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全體會議審慈善法草案
【本報訊】據新華社、中新社北京九日消息:九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報告,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張德江表示,立法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常委會認真做好大會審議法律案的前期準備工作,繼去年提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之後,今年又提出慈善法草案。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起草了慈善法草案,常委會兩次審議草案,並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認真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慈善事業助脫貧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制定慈善法,是發展慈善事業、規範慈善活動的客觀需要;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十三五”時期主要目標任務之一是中國現行標準下的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
李建國表示,慈善事業是脫貧攻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有利於廣泛匯聚社會幫扶資源,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有效對接,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
擴大受託人範圍
李建國表示,草案確定了受託人的範圍。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而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中,受託人被限定為慈善組織。
李建國稱,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草案對受託人範圍的最新規定意味着,慈善信託委託人在選擇受託人時將有更多選擇。
草案明確慈善信託的備案制度。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此前,慈善法草案曾兩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間慈善信託相關規定出現過較大變化。在慈善法草案初審稿中,慈善信託為單獨一章,慈善信託受託人範圍也比較寬泛,可以是委託人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二審稿中,慈善信託專章有關內容精簡後,放在慈善財產的管理運用一章中加以規定;二審稿修改稿則再次將慈善信託單獨成一章,但受託人祇能是慈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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