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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善 行善有規

2016-03-11 06:30

    依法治善   行善有規

    在九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代表們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慈善法草案的說明。法案如獲通過,將成為中國首部慈善法,為我國慈善事業建設打下基礎,份量很重。中國將由此進入依法治“善”時代。

    慈善法“懷胎十年”。二○○五年,民政部提出慈善事業促進法立法建議,二○○八年、二○一三年連續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到去年慈善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並“破格”提交今年人大會議審議。這十年間,中國慈善事業日新月異,捐贈總額從不足百億發展到千億,慈善組織大量湧現,互聯網慈善方興未艾。近年中國社會財富增加比較快,有很多個人和企業願意把自己財富的一部分拿出來,去幫助有困難的、需要幫助的人,全國經常參加慈善活動的志願者達六千五百多萬人。

    然而,中國在慈善工作的監管存在缺失,社會公眾認為慈善捐贈的結果到底如何不托底,“郭美美事件”等層出不窮的詐捐騙財等事件,令慈善事業蓬勃發展時,也面臨重重危機。立法規範慈善事業刻不容緩。慈善法被提升到基本法律的層級,並於人大會議審議,體現中央和公眾對這部法律的重視和期待。

    慈善事業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弘揚友愛互助精神、提升國民素質和精神境界的偉大事業。李建國說明時,將之與“十三五”規劃主要目標脫貧工作聯繫起來,稱之為“脫貧攻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說,制訂慈善法,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有利於廣泛匯聚社會幫扶資源,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有效對接。慈善法草案將慈善定位為“大慈善”,亦即現代慈善。不僅包括傳統認知中的扶貧濟困、扶老救孤,還包括其他有利於社會公益的活動。

    制訂慈善法的現實意義在於,構建一個更加規範的環境,讓捐贈者能夠獲保障、受尊重,讓求助的人有章可循,懲處欺詐,更好地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整個社會對慈善事業更具信心。

    慈善法填補了該領域的法律空白,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由於目前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運作不盡規範,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濃厚,需要加大支援和促進力度。這些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規範。這次制定的慈善法對慈善活動作出明確界定,同時在規範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產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慈善法草案將慈善信託列為專章,該章對慈善機構的設立有明確的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分析認為,這是對過去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它簡化了慈善組織的登記程序,有助於民眾更加便捷地通過慈善組織這一形式行善。

    立法啟動的慈善信託制度,成為中國慈善事業的新品種,將打開金融服務與慈善的通道,從而使慈善事業能夠運用金融工具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法案還對互聯網公開募捐作出最新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台發佈募捐資訊,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與之前審議稿將網絡募捐“分級”相比,放寬了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公開募捐的限制,更貼近現實,更便利操作,顯然是接納民意的結果。

    這個法案仍存在一些爭議,例如對於慈善組織獲得公募資格需兩年考察期的規定,有常委認為應將慈善組織門檻設嚴,註冊登記之後就應擁有公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