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碼遊艇碼頭設出入境事務站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頒佈行政命令,在澳門漁人碼頭內的遊艇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行政命令。
在澳門漁人碼頭內的遊艇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在有需要時運作,出入境事務站僅供乘坐遊艇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使用。該行政命令自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治安警表示已有所準備,日後有遊艇靠舶會派員到碼頭辦理出入境手續,非派員長駐。海事局則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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