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違約金隨時罰得更輕
羅司稱,如果要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制度,則必須首先修改法律。三位法律背景的議員歐安利、黃顯輝、唐曉晴均認為冇必要引入。
黃顯輝稱,澳門實行歐洲大陸法系,政府單方面規定的補償性違約金金額有違立約雙方平等的精神,看不到法律上有可行空間,值得深思熟慮。
唐曉晴稱,將制度更改為補償性違約金未必能重罰承建商,分分鐘罰得更輕,因罰則太高可能會違反法律中的善意原則,“原條刪除都未定”,且是否全部工程合同都放入制度又是問題。
歐安利則稱,社會都認為澳門某私人企業實施的工程違約金制度好成功,但其背景是適用普通法系。
單方規定有違平等
黃顯輝的意見相似,他稱,歐洲大陸法律體系中行政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即政府或者公法人永遠處於優先地位,享有行政執法的預先特權,已體現在七四/九九/M號法令中。當工程延誤,證實是承批人過錯、延誤,行政方已可單方面依法罰款。
按照民法典,一般民事合同中訂定的補償性違約金金額,是承攬雙方協商合議制訂,而不是業主即政府單方面規定,否則有違立約平等的精神。
因此,當行政當局已經享有特權,如果再加入由政府單方面決定金額的補償性違約金制度,必須深思熟慮,看不到法律上有空間可以做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