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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收入補貼延至今年底

2016-03-30 06:31

    工作收入補貼延至今年底

    昨日出版的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各一份、行政長官批示兩份及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一份,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七/二○一六號行政法規,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在新規定下,第六/二○○八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在二○一六年繼續可申請補貼,條件包括:

    一、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二、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年滿四十歲;

    三、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的受僱人士;

    四、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收取的總工作收入少於一萬五千元的僱員。按照法律規定,上述所指的身份及登錄須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補貼金額依舊為僱員每月少於五千元的工作收入與五千元之間的差額,但按季度發放的補貼總金額與僱員該季度的總工作收入合計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二○一六年四月、七月、十月,以及二○一七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三月三十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一六年一月一日。

    第二三/二○一六號行政命令,於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至三十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第八五/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五六/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十款。修改後,委員會成員由原來經濟局局長換進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並擔任秘書長,原來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換進經濟局代表一名;另外,委員會的運作費用則由登錄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預算的款項支付。該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八六/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第一○/二○一三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特別稅捐徵稅憑單式樣,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三七/二○一六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開設國際漢語教育學士學位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立法會第三/二○一六號決議,通過二○一五財政年度立法會管理帳目及報告。

    立法會第四/二○一六號決議,通過二○一六財政年度立法會第一補充預算。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亦印發了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公佈了第二二/二○一六號行政命令,於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至二十四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