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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組織需深層改革

2016-04-06 06:31

    諮詢組織需深層改革

    都市更新委員會成立,鬧出委任成員風波,一委員疑兼數職,不合最新的“三三制”,即一人不可身兼三個以上委員會、最多連任三屆即六年,又被批業界代表過多。事件雖稍為平靜,但眾多諮詢委員會的組成、運作等再被熱議,“三三制”對優化諮詢會制度顯然未夠,實需更多深層改革,方顯成效。

    團體委任欠認受性

    開放社會,政府必須收集民意以制訂公共政策。除特定大項目作公眾諮詢外,諮詢組織對恆常民意收集很重要,也是較具效率及效益的做法,先進國家地區都設類似制度。澳門奉行諮詢組織制度多年,現有四十多個、涉及各個領域,卻一直存在委員一身兼數職、重疊、“萬年委員”、活力及思維僵化等問題,爲社會所詬病,亦影響了委員會的成效、認受性。政府年前提出“三三制”,對以上問題有改善,值得肯定。惟只屬淺層改變,深層困局未解決。

    首先是組成源頭問題。現時委員會除官方成員外,政府主要以社團、業界及持份者為單位去委任委員。儘管有些聲稱以“人士”為單位,實際也是社團、業界等團體主導。過去社會較簡單,團體主導委任制行得通,但隨着居民教育程度不斷提升、網絡興起,公民社會起步,個人權利意識提高,民間團體的影響力及認受性均下降。

    再者,現行社團相關法律嚴重滯後,除極少數外,所有民間團體都無特定法律地位,以至工會、商會、專業團體等全是社團,其權利、義務、資格不清,專業性、認受性等均被質疑。故純由民間團體為單位去委任委員,與時代脫節。

    過去經驗得知,用上述方式委任的諮詢委員會衍生不少問題,除人員重疊、“萬年委員”外,易出現委員只代表某團體,自身卻無相關領域的專業能力及經驗等,良莠不齊。亦易出現“畀面派對”,只要拉到一點兒關係的團體都得邀請,更甚者如某一行業幾個商會,相關委員席位就“派通街”。一會一代表等做法,壓縮了其他方面的委員名額,變成一個行業佔比過高甚至獨大。以上情況影響委員會的代表性及含金量,意見“離地”或者偏向某一方面便由此起,結構性壟斷、偏聽對政府制訂公共政策極為不利,過去教訓不少。

    委員會功能惹爭議

    基於現實考慮,團體委任可以保留,始終民間團體有一定社會基礎,但社團法律須與時俱進。同時政府要認識到,單一渠道委任已行不通,引入自薦、界別內選舉等加以平衡是其一選擇,此在先進地區不新鮮,澳門社會亦有呼聲。現體育委員會就設界別選舉部分委員,未來的社工專業委員會亦有類似取向,故大可不斷優化、擴充,推而廣之。

    接着是諮詢委員會功能。顧名思義,諮詢委員會是反映社情民意,讓不同持份者討論甚至博奕的組織。惟不同部門對委員會的角色各有演繹和做法,有的當為花瓶,走過場或先決策後諮詢;有的“湊仔咁湊”,如有部門近年不斷安排產業委員會外出參觀、考察、學習,本無可厚非,但經常如此便本末倒置。因政府委任某人當委員,旨在藉該人士已有的專業能力、視野及意見研訂公共政策,絕非在職培訓。

    儘管為委員提供技術支援及一定培訓,政府責無旁貸。

    先進地區予公權力

    另有一些部門當委員會係擋箭牌。如早前有委員會開會,政府代表會上公佈了一系列重要的修法建議,惜主責官員會後“閃人”,獨留召集人應對蜂擁而上的傳媒,結果錯漏百出。業界、市民鬧爆後翌日,部門才澄清。需知宣示、解釋政府政策、修法取向是政府人員責任,傳媒及社會要知道的,並非單純的政策、修法建議及結果,而是背後的理念、原因、取捨,以及後續構思及意見回應,這些不是諮詢委員的工作、責任,也超出其能力範圍。諮詢委員主要工作是向政府、社會反映和爭取持份者的訴求、提意見,解釋、推銷政府政策是官員應有之責,豈能由他人越俎代庖。

    總而言之,諮詢會制度有其優點,有助政策“不離地”兼較易為社會接受,只是澳門現行做法過於落伍,委員會組成、功能是兩大必先理順的核心議題。當先進地區的委員會已非單純諮詢咁簡單,部分更具公權力,實現共治、共建理念,這是時代發展趨勢。特區政府推行“三三制”係重要的第一步,往後必須持續改革。

    本報記者  甄慶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