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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番訴訟追賠償不批法援

2016-04-06 06:31

    一事不兩審且無新證據

    連番訴訟追賠償不批法援

    【本報消息】針對刑事案中已獲判賠償的案件,在判決確定後,事主欲追討更多賠償,提起連番訴訟,最終法院基於“一事不兩審”原則,在沒有新證據情況下,宣告司法申訴不成立,維持司法援助委員會不批准司法援助申請的決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被害人因罪案而遭受損害,沒在刑事案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開庭時被害人可選擇自行透過民事途徑追討或由法官依職權裁定一賠償金額,但由後者作出決定後,除非有新證據,否則便不得再提起民事請求。

    法院在二○一○年的一宗普通刑事案中,判處一名嫌犯因襲擊傷人,須向事主支付三百八十多元的賠償,但事主不滿賠償金額,於二○一三年始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賠償,法庭認定其所依據的事實、主體和請求均與之前的普通刑事案相同,有關賠償已在前案中獲得審理,因此駁回其起訴。

    隨後,事主再以追討民事損害賠償為名,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出援助申請,但委員會同樣基於未有新事實和證據,不批准有關申請。

    事主針對上述決定向初級法院提出司法申訴。

    法官審理後首先指出,上訴人既不認同該刑事判決中所認定的侵害事實,卻沒適時按法定方式對此提出質疑,上訴人現時所提出第五指受傷需進行縫合手術的事,早已被刑事案之前的刑事案所考慮及審理,相關證據亦已被審查,祇是得出的賠償結果未如上訴人所願。因此,法官認為就此部分並不存在未經之前刑事法庭審理又應予考慮的新事實。

    另一方面,上訴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擬追討更多的賠償金額,但其請求內容仍屬於財產性損害賠償,尤其是已被之前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成立的部分。因此,由於所擬提出的訴訟在主體、訴因及請求各方面均與之前的刑事案一致,且已獲得完全審理,刑事法庭依職權作出裁定並轉為了確定,法官認為本訴訟請求屬明顯不成立及不可行而最終將被法院駁回。

    法官強調上訴人以其他訴因或追討倘有的精神損害賠償而申請司法援助,應由被上訴人重新審議有關的可能性,本司法申訴僅限於審查被針對的決議。

    綜上所述,初級法院裁定上訴人提出的司法申訴不成立,維持不批准司法援助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