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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瀕危物種罰五十萬

2016-04-08 06:31

梁慶庭及馮潤良

走私珍稀動植物案件五年激 增近三倍,政府將大幅調升走 私珍貴動植物種的罰款至最高 五十萬元。(資料圖片)

    非法貿易五年翻三倍涉款近六億

    走私瀕危物種罰五十萬

    【本報消息】本澳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貿易案五年間翻了三倍,涉案金額接近六億。行政會昨日宣佈訂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取代原有的第四五/八六/M號法令,包括調升該公約附錄Ⅰ中屬於“極其珍貴物種”的處罰標準,由過往最高罰款五千元調升至五十萬元。

    入口須出口國證明

    公約於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華盛頓簽訂,希望透過規範國際貿易以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此後透過第四五/八六/M號法令在澳門適用,再由第三五/二○○二號行政長官公告延續。為了讓澳門的瀕危物種管理制度更貼近國際標準,因此要修法配合。

    法案建議,所有牽涉“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均須取得准照及證明書。經濟局對外貿易管理廳長馮潤良補充,企業在申請此類物品入口時須獲得出口國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是合法的貿易行為,然後向經濟局長申請入口准照,否則即屬違法。

    圈養培植民署登記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公約附錄Ⅰ中包括三類物種,按保護程度由高至低分別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未至瀕危倘若不保護就有機會瀕危的物種、締約國認為需要保護的原生物種。新法案規定,禁止取得或進口該附錄所列的物種標本,以及將物種標本製成剝製動物標本。除非標本在公約生效前已取得,或用於科學或教育用途,但均須證明。此外,在本澳範圍內讓與附錄Ⅱ及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也有持有准照或證明書的規定。倘若有人要圈養或培植公約各附錄所列的物種標本,必須在民署登記。

    走私瀕危物種趨增

    法案另一重點是提升罰則,由經濟局監察公約及法律的遵守情況。梁慶庭稱,公約附錄Ⅰ中的物種走私情況近年在澳門有加劇趨勢,從一一年的二千六百宗,增至去年超過七千宗,涉及金額超過六億元。政府認為要加強罰則,避免造成法律上的低地效應。故自八六年至今的第一次調升罰則,從以前最高罰款五千元大幅調升,走私極其珍貴物種的罰款額高達二十萬至五十萬元。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