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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資產法案訂定 當事人有申訴權利

2016-04-15 05:03

會議現場

關翠杏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討論《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法案訂定倘當局有充份證據證實當事人與恐怖主義人士有聯繫,可實施為期兩年的資產凍結,同時亦會根據相關法律提出檢控。她並引述政府代表指,倘當事人認為指控有誤則可向法院申訴。 聯合國安理會就打擊恐怖主義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先後通過決議,多項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區,為此政府制定《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以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方面的凍結資產措施,以便有效履行國際義務。關翠杏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委員會關注該法案如何確保被列入名單的人士是否具有申訴機制,以及未來在執法上如何避免出錯而牽連無辜的人士;同時,委員會關注特區政府履行國際義務時如何確保澳門居民財產不被輕易侵犯。她引述政府代表回應,對於聯合國提交的名單,澳門地區不具條件查明當中涉及人士情況是否屬實,是否與支持恐怖主義有關。但根據該《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條文,本澳制訂名單及執法過程完全按照本澳司法機制跟進處理,包括會調查核實所列入名單的人士,通知當事人等,倘當事人認為指控有誤,則可向法院提出申訴。委員會認為應該將上述信息和機制寫入法案,讓社會安心。 關翠杏續稱,法案建議經司法當局查明,有充份證據證實當事人與恐怖主義人士有聯繫,可對實施為期兩年的資產凍結,期間不能轉移存款及出售物業等,以防止當事人操作資產支持恐怖主義;倘當事人不再和恐怖主義人士接觸,則可透過程序申請資產解凍資產,反之,則會延期凍結。值得強調的是,資產凍結伴隨著司法調查,倘司法當局查證當事人支持恐怖主義,則會根據本澳相關法律提出檢控。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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