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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法擬對擅自開班授課高校 處最高一百五十萬罰款

2016-04-15 04:54

會議現場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討論《高等教育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高等教育事務辦公室主任蘇朝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高校違反登記及公報規定,擅自開班授課會被科處50至150萬元(澳門幣,下同)不等之罰款;委員會亦關注條文字眼有出入等問題,政府表示會研究及修改。委員會下週四續舉行會議討論法案。 陳澤武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介紹,法案建議高校開辦課程須獲社會文化司司長核准,並要在高教辦登記及刊登於公報上,否則不能開班授課,如違反規定擅自開班,則會被處50至15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委員會關注到,特區公報刊登相關課程批示時採用「認可」及「核准」,希望統一字眼,政府代表接意見,將來公佈課程批示統一採用「核准」。 此外,就法案有關副學士課程及文憑方面,政府代表介紹,有關課程主要是面向未曾升讀大學,但又想進修的市民,在修讀兩年取得副學士文憑後可繼續升讀專科學位,並強調該課程及文憑不是為《公職法》及考取公職而設,但不排除將來有部門需要人手時會修法允許副學士投考公職。 另外,法案建議高校按照人員工作類型分類,分為領導人員、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有委員建議將某些分類合併;同時,就法案訂定領導人員屬高等院校最高負責人,委員會及法律顧問均認為該條文與本法案第12條,有關高等院校決策機構為校董會的規定有出入,政府代表表示會再作研究及修改。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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