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已成為本澳社會管理中「久治不絕」的頑疾。雖然特區政府在大力宣傳及執法打擊下,酒駕、醉駕情況仍時有發生,以致社會普遍質疑現時單純的經濟處罰或者緩刑成本低、代價輕,根本難以震懾酒後駕駛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自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五年八年間,本澳共通過行動、意外酒精測試被實證九千多起酒駕、醉駕個案,即日均三起。當局處罰酒後駕駛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二零零七年頒布實施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以及《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其中,《道路交通法》不僅提高了酒後駕駛的處罰標準,更將醉駕列為刑事罪行。但相較近地區或其他國家普遍落實「酒駕入刑」,本澳在執法的過程中卻基本以「罰金代刑」。由於本澳遏制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強制力弱、執行彈性大,阻嚇力不足,客觀上造成了酒後駕駛者「罰款了事」的僥倖心理,難以發揮從嚴打擊酒駕行為的作用。
為此,議員何潤生提出下列質詢:
一、交通違例扣分制度已被不少國家或地區普遍採用。如香港政府實施「交通違例計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提高駕駛水準,從而減少交通意外所引起的傷亡。當局曾表示,現時《道路交通法》內的罰則有吊銷駕照、禁考、重考等,罰則較「扣分制」嚴厲;並指出,由於各地法律制度不同,在本澳實施「扣分制」需作深入探討,當局會繼續廣泛收集社會意見研究分析。但是,本澳所規定的銷駕照、禁考、重考等罰則往往針對「累犯」情形。而且,另一方面,扣分制度的目的在於「預防」,即提高交通違例處罰的阻嚇力度,從而使駕駛者克服僥倖心理、規範駕駛,減少交通違例行為和事故發生率。因此,請問當局,針對交通違例扣分制度的研究進展如何?有何實際措施進一步提高酒後駕駛的違法成本?
二、當局曾多次強調,在近年嚴厲打擊醉駕行動後,酒後駕駛者數目有所減少。但相關統計數據顯示,二零一零、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年三年間,平均每年行動酒精測試總數約為四萬三千人,但二零一三、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年三年間,年均受檢總人數下降至約為三萬五千人。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近五年間被實證的涉及酒後駕駛之交通意外個案基本維持在每年一百三十起左右,變化不大、治理不明顯。為進一步打擊酒駕、醉駕等違法駕駛行為,有效預防和遏制因酒後駕駛所引致的交通事故發生,請問當局,會否進一步加強截查行動酒精檢查力度?不定期、不定點、持續性的開展截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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