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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人士不認同的士放蛇概念

2016-04-18 04:22

何金明
【特訊】大律師何金明昨日出席澳門論壇時受訪表示,對當局計劃修訂《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當中所謂「被動式放蛇」,他個人在法律概念上並不認同,認為只是在現行任何市民可以舉報的基礎上,給予舉報者一個身份為執法人員。同時他強調澳門法律的基本原則認為「放蛇」屬於「引誘犯罪」,其舉證不被認可。 何金明表示,「被動式放蛇」的概念,是一些便衣警員、便衣交通事務局稽查人員,在乘坐公交、的士服務過程中,遭到司機「濫收車資」等違法情況,可以立即檢舉。只是單單以便衣警員、稽查人員處理(不包含「收音」),業界會憂慮出現警方、局方人員所聲明「已經變成事實」,或被處罰者可能出現「無申駁」的情況。或者坊間憂慮的士司機是否認違法,而執法人員難以證實。 然而行政處罰當中,除了稅務法例需要即時交付金額費用之外,多數情況下,行政處罰是需要「申訴完結」、「確定性」後,才交付金額費用。如果的士規章的罰金基於特殊性需要即時交付,則與一般性行政程序的上訴、申駁機制不一致。 對於處罰及申訴均為同一部門處理,何金明表示相信行政當局會公平公正公開,但他亦認為可以探討是否成立一個處理交通違規的仲裁機構等類型的部門,而行政當局對此亦會有自己的看法。何金明指出不排除可以透過第三方仲裁中心,讓不屬於行政當局的人員處理仲裁及評核,給予被處罰者更多信心。 何金明強調,現行1999年的舊的士規章,不一定是警察、稽查等身份 ,任何一個市民在遇到司機「濫收車資」等違法情況,都可以舉報。因此現在社會熱議的「被動式放蛇」,僅僅屬於給予舉報者多一個身份(警員、稽查人員)。 何金明還從對於法律行文方面分享自己個人不同意引入「放蛇」的理由。澳門一直禁止「引誘犯罪」(俗稱「放蛇」)的入罪過程。在刑法上都不能做到「放蛇」的情況下,如果作為行政程序的的士規章在懲罰性規章內容裡面引入「放蛇」概念,是令他無法認同的。 他用「一隻手拍唔響」來形容一個犯罪行為,並形容犯罪行為過程中的一些導致犯罪的誘因,印證了「總有另一隻手才拍得響」。要清晰是甚麼主導行為人犯罪,並不能認為一些不明顯的誘因、暗喻式的誘因主導了行為人犯罪。 何金明直言,除非整體上從刑法方面判斷犯罪人主觀意圖的基本原則有改變,否則他仍然不支持引入「放蛇」。只有通過廣泛諮詢後,當澳門產生社會共識,才有可能修改法律。從事相關法律工作會有自己的觀點及看法,法律工作者一般採取開放的態度。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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