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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堅守原則又靈活操作達至多贏效果

2016-04-23 05:27
  由台灣「法務部」牽頭,各相關部會代表組成的「肯尼亞案電訊詐騙案」協商代表團,結束了在北京三日的訪問,於昨日返回台北。由於現時仍在任的馬政府承認「九二共識」,因而協商代表團的這次訪問,得以在以「九二共識」為前提談判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框架之下,開展各項活動,除了與大陸公安部等相關部委的代表就兩岸合作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有關事宜進行協商,相互通報涉肯尼亞和涉馬來西亞電信詐騙案件情況,就協助偵辦案件、深化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的合作方式及雙方關心的其他事宜進行了溝通和商談之外,臺灣代表團一行還在公安部相關人員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看守所考察訪問,參觀了看守內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地方,及在總監控值班室通過即時視頻觀看了劉泰廷等臺灣犯罪嫌疑人被提訊的情況,還參觀了看守所醫療中心及其輸液室、急診室、藥房等設施,並在訊問室聽取海澱看守所負責人詳細介紹提審犯罪嫌疑人時,詢問室全程監控,全程錄音錄影的情況。公安部等部委在此次活動安排中,從在最短的時間內答允台方赴京訪問協商的要求並作出妥適的接待安排,到在接待過程中表現出的善意和誠意,以至在整個處理「肯尼亞案」事件的過程中,都體現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和藝術,既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守大陸方面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又能充分發揮「兩岸一家親」的精神,有理有利有節地應對台灣方面出現的各種狀況,有效地化解了一場政治風波,成功地挫敗了一小撮「獨派」政客意圖在蔡英文即將上台的敏感時刻,將跨境刑事案件泛政治化,甚至植入「兩國論」,達致抵消對蔡英文必須正面回應「九二共識」及其「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核心內涵的目的的陰謀,並在台灣民眾中撥亂反正,營造兩岸攜手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及絕不允許電訊詐騙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的輿論氛圍。因此,無論從何角度看,以公安部牽頭,各相關部委參與的這次活動,都是成功的,達致多贏之目的,並為「五二零」後應對更複雜的局面,提供了可供參考借鑒並予以弘揚發揮的經驗。
  實際上,這次活動及在此之前的系列應對措施,最大的收穫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守大陸方面對「肯尼亞案」的司法管轄權,並能在台灣「獨派」勢力籍機煽動民粹的險惡情勢下,牢牢掌握主導權,宣諸於法,述諸於理,訴諸於情迅速扭轉整個輿論氛圍,並將之引導到有利於我的方面去。尤其是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在會見台灣協商代表團一行時,多次突出並強調了「九二共識」,不但是在政治原則上強調了「九二共識」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基礎,而且也在專業業務領域層面指出,「九二共識」同樣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基礎,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基礎,並對台灣執法部門提出了堅持《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框架,與大陸公安機關充分協商溝通,共同因應詐騙犯罪的新情況,探索新的路徑,不斷深化雙方各領域務實合作,切實解決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更加有力地懲治犯罪,更加有效地保護兩岸民眾合法權益,不負兩岸人民殷切希望的期待和要求。尤其是以過去七年來,「得益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環境」,兩岸執法部門在協議框架下密切配合,破獲了很多電信詐騙、毒品、傳銷等廣受關注的案件,相互遣返了一批通緝犯,認真開展調查取證等司法互助合作,為保護兩岸人民福祉、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表述,高度肯定了馬政府在堅守「九二共識」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成就,反襯並明示蔡英文當局,倘仍然堅持不承認「九二共識」的錯誤立場,「五二零」後要想繼續獲得上述成果可能並不容易,尤其是一些涉及「九二共識」高政治敏感度的合作議題,將會因為缺乏政治基礎而難以開展。
  正因為馬政府承認「九二共識」,因而台灣代表團此行提出的各項要求,只要是符合在「九二共識」政治堅持上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相關規定的,都盡量予以滿足;,而超出規定尤其是一個中國原則的要求,則予以婉拒。一、台灣方面提出的「共同偵辦」要求,從字面上看,既可能是台灣方面派出檢調人員,參與審訊,也可能是按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相關規定,由台灣檢調機關提供台籍嫌犯的背景資料及是否在台灣也有其他犯罪的資料,及己方向台方通報相關案情資料。而從堅守己方司法管轄權的角度看,台方倘有提出前一個要求的話,當然是必須予以拒絕;而對後一個要求,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正當及必備的內容,應當予以滿足及執行。
  二、堅持對該案台籍嫌犯的司法管轄權,亦即由大陸司法機關,按照大陸《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實施整個司法程序,包括起訴、審判、辯護等。至於代表團出發時公開提出「將台灣嫌犯帶回台灣」的訴求,在雙方協商時是否有提出,未見公開報導。但即使是有提出,也不應接納。因為該案的犯罪結果地是在中國大陸,受害者也全部是大陸居民,因而無論是從屬地司法管轄權或是屬人司法管轄權來看,大陸方面完全享有對該案的主導權,必須「操之於我」,將對案中台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權牢牢掌握在己方手中。當然,在判決定讞,可以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將他們移交給台灣獄政管理機構執行其刑期。這是於法有據,於理有道的。
  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探視權等規定,今次有得到落實,並答允了嫌犯親屬的探視權。而探視權正是在《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的談判中,極為棘手的問題。今次讓台方代表團透過視訊探視,並實地了解到台籍嫌犯的待遇,即使按照台灣方面的羈押標準,也絕不「輸蝕」。須知,為防止串供,台灣方面也有「羈押禁見」的規定,這並非不人道。相反,蔡英文倘能公開表態承認「九二共識」及其「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核心內涵,在此基礎上,《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中的「探視權」問題,也可籍此「借風駛帆」地得到妥適解決。
  其實,台灣代表團也從某些安排中,感受到大陸方面的誠意。有受害者從媒體報導中得悉台灣代表團的消息後,自發從天津等地趕赴北京,向代表團成員哭訴他們的損失情況,讓代表團成員受到深刻的教育。此事如果發生在台灣地區,一小撮政客必然會籍機煽動民粹,採用各種過激的方式,攔截大陸代表團,甚至威脅其人身安全。兩相對比,更顯得大陸方面的克制。
  本來,打擊跨境犯罪活動不涉意識形態,也不分紅藍綠;但當牽扯到敏感的政治問題,就必須堅持「九二共識」。尤其是考慮到,蔡英文即將宣誓就職,就更重要,應當既要堅持一中原則,既也堅持司法管轄權,也要在合作打擊犯罪活動的議題上,秉承「兩岸一家親」的精神,不管遇到怎麼樣的變化,都應毫不動搖。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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