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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反制民粹公開透明處理爭議性議題

2016-04-23 05:33
  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列席立法會答問大會,回答了三十位議員就資訊科技、專業認證、人才回流、跨部門合作、中葡雙語人才、平抑物價、男士侍產假、關懷長者、區域合作、支持中小企、青年創業、體育設施、公務員福利、經濟調整、消費者權益及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等議題所提出的問題。由於特首辦顧問幕僚班子、政府政策研究室,各相關政務司長幕僚群等的努力,精心組織並認真準備答問的提綱材料,提供給行政長官臨場發揮,針對性較強,回答內容也十分到位,因而表現較佳,應對自餘,得到議員們和收看收聽現場直播的市民的好評,就連平時十分挑剔的人,也認為行政長官準備的資料充足,臨場發揮得宜。
  在議員們提出的問題中,其中有些是全社會具有較高度的共識,如五年規劃、人才回流、跨部門合作、中葡雙語人才、平抑物價、關懷長者、區域合作、支持中小企、青年創業、體育設施、經濟調整、消費者權益等。特區政府要推動落實,較少人為方面的阻力,應可順利執行。但客觀困難仍然不少,還需深入細緻地予以一一客服化解,使之更為順利推動進行。
    也有一些是當今社會議論的熱點,甚至是兩造意見相當對立分歧的問題,特區政府如何既堅持依法治澳,又能靈活掌控,合法合情合理、有理有利有節地面予以處理,確實是需要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和技巧。
  在諸項存在分歧甚至爭議的議題中,所謂「閒置土地」的問題,及《土地法》是否可以修改的問題,是前段時間各種不同觀點持有者爭論較為激烈的議題,也是崔世安較為謹慎,只能以制式語言回應,未能明確表態的議題。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分析,及平衡利弊之後,昨日他終於作出了較為明確的回應。對所謂「閒置土地」的問題,崔世安指出,政府正展開內部工作,重新檢視可歸責政府而不能如期發展的土地。根據《土地法》,政府有責任表達以何種公共利益,包括因城市規劃或保護「世遺」而不准發展及不批出街道準線圖的土地。 而對於《土地法》能否修訂,崔世安也表示,新《土地法》自二零一四年生效後,政府一直嚴按有關規定處理土地事宜,如有議員就土地法某些規定提出修改意見,政府會以一貫的態度和既定的程序去處理。
  這是將堅持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原則,與抱持實事求是、善意行政、靈活調適的精神,有機地糅合在一起,在各種不同利益訴求之間進行協調,以求達致最大公約數的態度。此前,由於有某些政客利用民眾的不同意見,意圖以似是而非的論述製造民粹,悖逆「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民主原理,意圖達成「少數挾持多數」,阻礙特區政府施政和特區發展之目的。在政客們操弄輿論的技能更高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應當「道高一丈」,牢牢掌握主導權,運用民主手段來引導民意,反制反對派政客假借民意其實是民粹的手段。
  比如,在重新檢視可歸責政府而不能如期發展的「閒置土地」問題時,特區政府必須以充分的理據,舉證獲得「放生」的土地,是基於城市規劃或保護「世遺」的原因,而不准發展及不批出街道準線圖,因而不可歸責承批人。與此同時,在作出正式批示之前,最好能參考內地公務活動中,進行「公示」,歡迎公眾透過書面文字、電郵、電話等方式,反映不同意見的方式,必要時可以舉行公聽會,並這些不同意見進行一次過的解釋澄清,使得那些似是而非的籍口得到辯巫和消解,提高政府決定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實際上,「公示」是內地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事先預告群眾周知,用以徵詢意見、改善工作的一種應用文文體,具有公開性、周知性、科學性、民主性等的特點。其中的「公開性」,是指它所寫作的內容、承載的信息,都是要向一定範圍內或特定範圍內的人員公開出來的,是要讓大家知道和了解的,具有較強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而「周知性」則是指其發表的目的,是為了讓關注它內容與信息的人們都了解是怎麼回事,從而參與其事。「科學性」是指公示的時間要科學合理,不但要反映公示的過程,更要反映出公示的結果,反映出群眾的意願。公示是事先的公示,不是事後的公示。公示的內容是初步的決定而非最終的決定。如果是最終的決定就必須在「公示」前言中加以說明。「民主性」則是指公示的過程與結果,都是公開、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眾參與和監督,並為他們所認可的。
  現在最常用的,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前公示》。按照中共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作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 (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需向社會公示的,一般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佈公告;在部門、單位或系統內公示的,可採取發公示通知或會議公佈、張榜公告等形式進行。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要讓群眾及時瞭解公示內容,並為群眾廣泛參與創造條件。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因此,為了消弭「黑箱作業」的疑慮甚至是某些「有心人」的刻意抹黑,特區政府在處可歸責於政府而不能如期發展的土地時,可借鑒「公示」的方式,公佈這些土地被評定歸責於政府的原因,如城市規劃、保護「世遺」等,並歡迎民眾透過書面文字、電郵、電話等方式反映不同意見。在「公示」期屆滿後,再一次過對這些不同意見予以解釋,從而提高該項決策的正當性和認受性,也是特區政府實行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的具體作為。
  至於《土地法》的修訂問題,前一段時間已有立法會議員中的法律界人士表態,將會提出《土地法》的修改草案。現在行政長官也已表示,如有議員就《土地法》某些規定提出修改意見,政府會以一貫的態度和既定的程序去處理。這就為這些議員的修法意願,打開一條「生路」。但仍需按照基本法有關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的規定,事先送交行政長官審閱。
  實際上,最近因為鬧得沸沸揚揚的「海一居」事件,就暴露出新《土地法》存在重大的缺陷。還有將於今年到期的南灣湖工程計劃的土地,其二十五年的期限,有近十年是進行填海工程,填海工程完成後又先後因規劃及保護「世遺」而停止發展利用。這就應是被歸責於政府。但由於新《土地法》剝奪了行政長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未能以善意行政的原則,予以靈活處理。因此,有必要透過修訂新《土地法》,矯正這種過枉的條文規範,在防制「濫批土地」與善意行政之間,取得平衡。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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