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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E-commerce)創業模式與法律陷阱

2016-04-23 06:31

    電商(E-commerce)創業模式與法律陷阱

    上兩期談到電商創業模式的法律身份選擇問題,接下來將探討電商創業過程的兩個重要問題。

    兩千多年前太史公即在《史記 · 貨殖列傳》中記載並論述天下的經營之道,其中一為“務完物”,意在說明貨品質量需完好,乃至質優取勝;其二為“轉穀以百數,賈郡國,無所不至”,這說明不但要商品質量好,還要善於輾轉促銷。在重視產品質量的同時,還必須有強烈的競爭意識,積極向消費者宣傳和介紹自己的產品,千方百計做好促銷工作。那麼在電商模式的創業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產品質量與宣傳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產品質量安全有法

    不管是自製的產品或代購入境的產品,創業者必須注意產品的質量,千萬不要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產品安全方面也應當尤為注意。在之前的案例B中,就因這樣的問題而觸犯刑事法律。澳門特區政府打擊售賣冒牌產品,特別是打擊假冒馳名商標產品(主要是成衣、手錶和手袋等物品)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2條,對於售假者,經相關司法程序,將面臨“六個月徒刑或科三十日至九十日罰金”。

    如果是電子產品等將涉及消費者安全的產品,需要注意的是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2條,產品進口商等同生產商身份,因而需要注意到該法規第4到6條所規定的義務。

    另外,二手產品、食品等在本法第1條第2款中規定不適用該制度,但其質量安全的責任並非得到豁免,而是為另外的法律所規制。在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中就全面規定相關個人與法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二手產品雖無專門法律規定,但其品質與安全也會受到《民法典》的一般民事交易規則等法律的規制,如產品的瑕疵的告知等各方義務與責任,涉及到《民法典》第905至911條。

    網絡廣告現法適用

    現代商業活動的競爭,離不開產品的宣傳介紹,就電商創業模式來說,依靠電視或紙面媒體方式的廣告顯然不合時宜。一般來說,主要使用的是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網絡廣告形式,如案例B中在社交媒體發佈廣告,以及在O2O模式下,商家在手機APP優惠推送廣告等,這些廣告模式顯然與傳統的在紙面或電視媒體發佈廣告的模式大相逕庭。

    儘管前者更簡易快捷,但就廣告活動的責任而言,將涉及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對習慣於社交媒體的中青年人來說,對廣告定義需格外留意,因一旦發生廣告行為,就意味着該廣告語句不同於一般的網絡言論,將產生後續責任。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凡旨在使公眾注意某商業性質的物品或服務,以便促成購買的所有宣傳視為“廣告”或“廣告活動”,而凡用作傳送廣告信息的工具視為“廣告媒介”,故可說本法不存在立法時間滯後性,仍可很好地把電商廣告推送模式涵蓋。除應當注意諸如欺詐、偏見、暴力等內容的禁止性問題,還全面規定了違反該法的違法責任及民事、刑事責任的適用,即第25至27條。

    (三 · 完)

    王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