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執業五年無被重罰方可投考
政府修改公證員法優化服務
【本報消息】行政會公佈《私人公證員通則》修訂草案,擬提高入職條件及服務質素,回應市場需求,建議要在澳實際執業至少連續五年、未曾被律師公會重罰過的律師,方可投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現有二百○三人符合新法建議,但法務局暫未能評估法案通過後能增加多少私人公證員。
三項主要修改內容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法務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長邱顯哲,昨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草案。梁指出,為滿足市民對公證服務需求,提升公證服務質素,有需要開展私人公證員培訓,適當增加私人公證員數目,並完善相關制度,《私人公證員通則》主要修改有三項。
首先修改入職規則,使規則更為嚴謹。現在只要執業律師就可投考私人公證員,法案建議,要在澳實際執業至少連續五年,又未曾被防範性中止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律師公會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狀況的律師,方可投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梁解釋,私人公證員須充分掌握澳門各個法律範疇和接受適當的培訓,亦須具獨立及公正無私的品德,故有上述修法建議。
另考慮到登記官在登記及公證範疇的法律技能和培訓,與公共公證員無別,為讓合資格的登記官同樣能執行私人公證員職務,法案建議曾在澳門執行登記官或公共公證員的職務至少連續五年,且未因強迫退休或撤職而終止職務,未因曾執行該職務而獲豁免律師實習的律師,在符合法定前提條件下,只要申請便可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增加課程節數要求
法案也修改了開考制度、程序及培訓內容,建議增加“登記法”作為培訓課程的授課內容,課程節數由至少五十節,增加到至少七十五節;開考通告內亦應訂明開考所發出的執照數目。具條件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投考人,如不在法定期間就職,其空缺由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緊接、且通過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填補,如開一百個位,有一人不就職,排名一百○一者便可頂上,如此類推。法案更訂明,私人公證員入職培訓課程有效期三年,經法務局提出具理據建議,特首可批示延長一年。在培訓課程有效期內遇有職位出缺,通過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可按評核排名次序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法案設過渡規定,現《私人公證員通則》完全適用在該通則生效前曾修讀私人公證員入職培訓課程、成績合格的利害關係人。曾修讀培訓課程且成績合格者,如從未就職為私人公證員,可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在法務局局長面前就職,否則權利失效,但不影響日後重新修讀培訓課程。法案稍後交立法會審議,建議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逾二百律師合資格
梁慶庭指出,澳門九十年代立法,至今曾開辦過五期私人公證員入職培訓課程,九十九人合格,五十七人至今仍執業,但社會對私人公證員需求增加。現時澳門有三百一十七名執業律師,當中二百○三人已執業五年,符合新法規定。邱顯哲稱,現無法預計將有多少人會投考及要多少私人公證員才能滿足市場需求,政府會按市場需求去開考。梁再強調,政府修法時已聽了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意見,法案無修改私人公證員的原來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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