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昨續討論修改租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與提案議員就設立仲裁機制達成共識,認為透過仲裁可以更快解決租務糾紛,較法院處理快約半年,關鍵是如何加強仲裁中心的認受性,會上有意見提出可研究由法官擔任仲裁員,或可在租約中加入仲裁條款,推動租賃雙方使用仲裁機制。
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由九名議員提案的修改租務法法案,法務局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委員會與三位提案的議員就設立租金仲裁機制達成共識,因為透過仲裁可以更快解決租務糾紛,根據過去仲裁中心處理過的案例,一兩個月,最長三個月便可解決全部問題,但在法院解決最快也要半年時間,最長可能要九個月,故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為租賃雙方設立仲裁中心。
鄭志強稱,仲裁中心關鍵是如何加強公信力和認受性,會上有意見指出,本澳現有的仲裁中心,部份設立以來未使用過,因此設立仲裁機制的同時,亦需要考慮如何加強機制的認受性。
會上有議員提出可研究由法官擔任仲裁員,或可在租約中加入仲裁條款,推動租賃雙方使用仲裁機制。鄭志強稱,建議以行政長官批示方式成立仲裁中心,委員會希望了解當局對設立中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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