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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注高教基金監管機制

2016-05-07 06:31

二常會關注對將來增設的高等教育基金的監管機制

    二常會續審高教法

    議員關注高教基金監管機制

    【本報消息】“高教法”法律草案規定,將透過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執行對高等教育的資助或援助。負責審議法案的部分二常會立法議員關注基金的監管機制,建議基金必須提交詳盡的年度財政報告,當局表示會考慮建議。另外,議員質疑政府建議超出時效無法完成課程的學生將來不能再報名修讀同一學系的做法,批評並不合理。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續審高教法,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高教辦主任蘇朝暉出席。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在討論文本第六章第三十條有關高等教育的資助時,政府解釋對公立學校的“資助”是以財政年度預算、撥款方式作出,對私立學校和學生財政的“援助”是須經過申請再由政府審批,因此字眼不同。將來對公、私校及學生的撥款均透過新設立的高等教育基金為之,政府預計在高教法生效後三個月內將成立該基金。

    促基金交年度報告

    有議員關注高教基金對用錢的監管,希望仿效目前澳門基金會的做法,每年需要提交財政報告。政府解釋,目前對公校的資助是根據其發展計劃、特別項目等審批,公校每年的財政預算經立法會審議批出,同時透過採購程序等規定,認為對高校已有足夠的監管。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公校必須提交年度財政報告,但部分高校如澳門大學現時亦有自行完成,政府認同議員的建議方向值得考慮。

    公校賣資產具爭議

    法案第卅三條有關“公立高等院校的收入”中的第五款,即容許公校在法律許可下出售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繼在此前一般性表決時惹來議員爭議後,昨日再有議員質疑。前文第六條保留公立學校“公變私”的但書,但同時亦訂定任何情況下,院校擁有的財產均屬於公產,故議員質疑,“話明係公產屬於政府,點解學校仍能變賣?財產是否已轉給學校?是否應由政府賣才合理?”陳澤武稱,政府強調變賣要“在法律許可下”進行,但又未能提供實質例子,事實上相關問題很複雜,容易引起爭議,因此政府答允會再研究如何修飾,“希望給人睇落感覺舒服啲同冇異議。”

    同專業重修待研究

    此外,文本規定在學年制下,若學生在規定的時效內無法完成課程,即喪失報名和註冊權利,即使將來學生重新報名,亦不能再次修讀同一學系同一專業,政府解釋是擔憂有人“讀極都讀唔到”,為免浪費公帑。但有部分議員認為不應剝削學生權利,不排除學生在其間有很大進步;再者,修讀其他學系一樣是使用政府公帑。政府承諾會再考慮。

    在涉及入學條件方面,非現屆高中畢業生的年齡由廿五歲或以上下降至廿三歲。同時,獲中學推薦且高校接收的本地和外地資優學生,即使其未完成中學教育,亦能讀大學,政府認為是為“搶人才”所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