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繼續細則審議高教法法案,政府建議以行政法規規定,高等院校須定期接受政府認可的評鑑機構核證質素。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政府建議質素核證內容包括院校的架構組織和財政,長時間不能按照評鑑報告改善的院校,最高處罰是禁止辦學,至於要多久做一次,則由行政法規訂定。
政府又建議高等院校邀請評鑑機構做院校認證。陳澤武引述政府稱,院校認證要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審核亦非常嚴格,所以不規定院校必須獲得院校認證。他稱,獲得院校認證的高等院校日後如要在現有學系開辦新課程,不須經高教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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