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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小組認同 租約須經公證

2016-05-13 05:30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修改租務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在會後表示,委員會與提案議員達成共識,認為有必要將租約交予公證員確認筆跡,以保障業主和租客雙方利益。鄭志強稱,這樣做地產中介人工作量雖然增大,但能減少將來承擔的風險。
  鄭志強又稱,任何租約簽署後都應繳交印花稅,但現經常出現 “側側膊冇交稅”的情況,增加公證程序能有效監督出租人繳交 0.5%的印花稅。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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