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時稱,重新開辦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以滿足市民對公證服務的需求,和提升公證服務質素。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
第一,修改入職條件。法案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執業至少連續五年的律師,方可投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法案建議,投考人必須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
法案建議,先前曾在澳門特區執行登記官或公共公證員職務至少連續五年,且未因強迫退休或撤職而終止職務,並因曾執行該職務而獲豁免進行律師實習的律師,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下,只要提出申請,便可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第二,訂定執照數目。法案建議,在開考通告內,訂明有關開考所發出的執照數目。
第三,完善開考及培訓制度,法案建議,已通過培訓課程且評核名單中的排名次序,在開考通告所指的執照數目範圍內的投考人,如不在所定的期間內就職,則由評核名單中排名次序緊接的通過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填補。
法案建議,培訓課程的有效期增至三年,如經法務局提出具理據的建議,可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如在有效期內職位出缺,則已通過有關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可按評核排名次序,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法案建議,在授課內容中增加“登記法”,並相應將培訓課程節數,由至少五十節改為至少七十五節。
第四,過渡規定,對於已按舊法完成有關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但至今仍未就職的利害關係人,法案建議,可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就職,否則,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權利失效,但不影響其日後重新修讀培訓課程。
陳海帆稱,本澳自1990年制訂私人公證員制度至今,一共舉辦了五期私人公證員的入職課程,總共有九十九人成績及格,而現時仍然執業的私人公證員為五十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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