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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化局副局長濫權洩密脫罪

2016-05-21 06:31

陳澤成

    前文化局副局長濫權洩密脫罪

    兩次不如實申報財產罰款四十二萬

    【本報消息】文化局前副局長陳澤成被控於二○○八年時濫用職權及違反保密,向親弟透露競爭對手的工程報價或製造再報價機會,令其弟有份經營的工程公司中標。初院昨宣判時指出,未能毫無疑問證明陳的親弟是該公司的合作經營者,以及他曾向弟弟透露報價,影響工程判給。僅證實陳兩次不如實申報財產,兩項資料不正確罪成,判罰金四十二萬元。

    陳澤成在庭外強調他由始至終沒犯過公務上的錯誤,事件拖沓至今,對自己造成很大影響。被問到會否上訴,他表示要與律師研究判詞。

    陳被控當年在判給“中央圖書館日常維修服務”的行為中,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一項違反保密罪。在判給“鄭家大屋電力及基本照明和監控設施設置工程”的行為中,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陳亦被指不如實申報財產,隱瞞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及單位等,被控兩項資料不正確罪、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庭經審訊開釋陳大部分控罪,但不接納他辯解因公務繁忙,才沒有更新○八年及一○年的財產申報書的理由。指出高級公務員應該知道要申報財產,裁定他兩項資料不正確罪成,每罪判罰金一百二十日,合併後共二百一十日罰金,每日罰款二千元,共罰款四十二萬元。

    為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李姓次被告,被指在“鄭家大屋電力及基本照明和監控設施設置工程”甄選過程中,向陳的胞弟提供競投者的報價資料,因證據不足,一項濫用職權罪及一項違反保密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