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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保護私隱

2016-05-23 01:33

嘉賓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特訊】澳門論壇昨日圍繞個人私隱問題展開討論,不少市民關注個人私隱的最新定義問題,嘉賓均同意相關法律條文有必要與時俱進,政府除了應該及時提出修法外,更要在可能涉及個人私隱保護的事件上作出更嚴格的指引。 是次論壇邀請到立法會議員李靜儀、律師麥興業以及三十行動聯盟會長高岸峰等作為嘉賓出席,就個人私隱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議題發表意見,同時嘉賓亦對市民的疑問作出解釋。議員李靜儀認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她相信若有人在公眾地方隨意拍攝,並記錄下他人的照片的行為並不算侵犯了私隱;但如果有人將相關照片與他人分享、公開及傳播,則很可能觸犯了個人私隱保護的相關法律。她又引用國外的例子,即有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調用監控錄像的資料為個人所用,本澳的大大小小各種監控攝像頭,包括天眼和車輛行車記錄儀器等,會否與個資法相牴觸,而當局又應如何操作方可避免相關問題的發生。 麥興業律師在回應市民疑問時指出,警員在大型活動期間進行錄影和拍攝,相信針對的只是整個活動而非個別人士,目的亦是對活動作出記錄,並無針對個人利益的意思。但相反,警員亦有肖像權,若有參與活動的市民故意拍下個別警員的行為,在目的不明的情況下則較為容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條例。另一方面,他呼籲行政當局要對天眼的使用作出更為嚴謹的指示,避免因為相關記錄儀器拍下涉及個人私隱的片段而對市民造成滋擾。另外麥興業還提出,現今興起的航拍器同樣是值得社會關注的問題,除了航拍器可能觸犯個資法外,儀器作為一種飛行物,其本身的安全性亦尤其重要,一旦操作不善或因故障而下墜甚至傷人,後果將難以估計。 高岸峰除同意在個人資料保護上需要及時完善和作出適當補充外,亦就警員在活動期間錄影的問題發表意見。他稱,國外執法人員在拍攝活動或突發事件的影像前,必定會知會相關人士即將展開的拍攝記錄行為,讓市民清楚相關執法人員的行動和目的;但不少市民均反映,本澳的執法部門甚少在拍攝前告知市民相關記錄行動,亦有部分相信是司警的便衣警員在未知會市民的前提下作出監控和拍攝的動作,難免會讓市民產生質疑和憂慮,高岸峰呼籲相關部門要加強自身的執法指引。隨著市民對個人私隱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希望個資辦能及時提出修法,保障市民的權益,同時為天眼及行車記錄儀等有機會觸犯個資法的攝錄設備提供更清晰和準確的指引,避免本應作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的各種攝像頭變成市民擔心的「白色恐怖」全城監控。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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