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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商鋪等引入三年租賃期限 三常會激議沒結論

2016-05-26 06:30

【本報訊】九名議員提案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建議引入商鋪及自由職業用的物業租賃未滿三年出租人無權單方終止租約,且承租方提前九十日通知可單方解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就此閉門激烈討論,未有結論,會留待法案文本第一稿完成後再議。
三常會昨第六次開會細則性審議租賃法修訂,並第四次請到提案議員列席交換意見,同時政府也有代表列席旁聽。約兩小時閉門會議主要討論租約完善問題。
法案建議在現行居住用途不動產租賃合約未滿兩年下,出租人無權單方解約基礎上,擴大至商用不動產租賃及從事自由職業之不動產租賃,並將期限提升至三年,同時承租人也可在提前九十日通知下單方解約。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總結表示,會議就上述內容深入討論,包括就這樣修訂會否違反公平原則、過多保護商業利益,以及有指損害出租人權益、與民法典保護居住承租之傾斜原意有異等等,「討論得較多,亦都比較激烈,依家未有一個結論」。
鄭志強指,委會除要考慮提案原意保障營商環境,也要考慮自由經濟等社會實況,兼顧不能過多以法律形式保護某一方面等,直言各自角度都各有道理。他形容,要收窄分歧、擴大共識有很大的困難。
不過,鄭志強稱,委員會與提案人最後達成下階段工作安排之共識,由提案人、立法會顧問團、委員會法律成員與政府代表開會研究,在首階段取得工作成果和共識上,從技術層面提出一份法案的工作文本。他相信此舉將有利之後討論去收窄分歧、達成共識。
有信心換屆前通過不廢案
文本計劃於六月底出來,鄭志強謂,文本不可能一稿搞定,肯定需要多稿修改,但若能如期出首稿,在今個會期尚有一個半月及下一個會期的時間可去審議,且提案是議員,相信大家能「求全同異」,他目前還是很有信心在換屆前通過法案,不會變成廢案。